土地违法典型案件处理结果7
发布时间:2012-06-20 00:00 作者:王湘军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被处罚单位:市A街道B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址:B 

        由:非法占地  

  经查实:市市A街道B村民委员会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18月起,擅自占用市A街道B村集体土地10297平方米(地类:林地)建设村民安置基地,用于本村拆迁村民住房安置,目前,用地单位已对安置基地所有土地进行了平整,且已建成住房数栋,经调查核对,该安置基地用地符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但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手续。市A街道B村民委员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市国土资源局在调查过程中,已告知被处罚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对非法占用的9780平方米林地,按15/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146700元。  

  你单位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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