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市A街道B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地 址:B村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实:市市A街道B村民委员会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1年8月起,擅自占用市A街道B村集体土地10297平方米(地类:林地)建设村民安置基地,用于本村拆迁村民住房安置,目前,用地单位已对安置基地所有土地进行了平整,且已建成住房数栋,经调查核对,该安置基地用地符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但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手续。市A街道B村民委员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市国土资源局在调查过程中,已告知被处罚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对非法占用的9780平方米林地,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146700元。
你单位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