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3〕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阳高铁新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9月5日对你公司违法占地一案立案查处。经查,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你公司在未取得土地合法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占用湖南省益阳市谢林港镇清溪村集体土地,建设邓石桥互通改造工程(匝道桥)项目。目前,违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有匝道桥(部分)等建构筑物,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经现场勘测核实,你公司非法占用湖南省益阳市谢林港镇清溪村集体土地共3395平方米。经套合“2020年末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该宗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包括耕地3093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8平方米,住宅用地292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2平方米。经套合益阳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该宗地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符合规划。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益阳高铁新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益阳高铁新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益阳市自然资源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益阳市自然资源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益阳高铁片区综合交通规划及站前地区交通详细规划复印件二份;
6.益阳市2020年第十二批次、第十五批次(高新区)建设用地地块三土地勘测定界图5份;
7.高铁新城10条道路、3个互通以及两个生活配套区示意图一份;
8.湖南省自然资源“一张图”建设用地图形分析报告两份;
9.用地范围略图5份;
10.询问笔录二份;
11.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12.益阳高铁新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用地地形图一份,拐点坐标记录表一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
13.益阳高铁新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地修建邓石桥互通改造工程(匝道桥)与益阳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套合示意图(局部)一份;
14.益阳高铁新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地修建邓石桥互通改造工程(匝道桥)历年卫星云遥分时段影像照片一份;
15.益阳高铁新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地修建邓石桥互通改造工程(匝道桥)周边地块用地报批示意图一份;
16.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08〕政国土字第688号、〔2020〕政国土字第846号、〔2013〕政国土字第718号、〔2020〕政国土字第716号)复印件一份;
17.益阳市高铁建设指挥部《市高铁建设指挥部第三次全体会议纪要》(益高铁阅﹝2019﹞2号)、《关于常益长高铁建设项目推进会议纪要》(益高铁阅﹝2021﹞1号)、《关于加快推进控制性配套工程建设进度的通知》及益阳市高铁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关于印发〈益阳高铁新城道路建设时间节点责任清单〉等“三个清单”的通知》复印件各一份;
18.现场照片5张。
我局已于2023年11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3〕11号),你公司提出了《关于高铁片区邓石桥互通改造工程建设的情况汇报》的陈述申辩意见,恳请免除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经复核认定,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我局对此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量罚恰当,对你公司提出的免除行政处罚的申辩请求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中关于非法占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的相关规定,鉴于该项目为城市道路建设,按照公益类项目违法用地对你公司进行处理和处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占用的339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湖南省益阳市谢林港镇清溪村村民委员会,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违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3395平方米土地上的建构筑物;
2.对违法占用3093平方米耕地的行为,按300元/平方米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为 927900元;对违法占用 302平方米其他土地的行为,按100元/平方米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为30200元,共计罚款额为9581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志喜 夏勇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25日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四、《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
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