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3〕14号
发布时间:2024-01-08 10:37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资规罚〔202314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阳市振翔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1010日对你公司违法占地一案立案查处。经查,201111月至20212月期间,你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桃花江大道北侧,G234赫山段东侧的湖南省益阳市谢林港镇玉皇庙村集体土地建设预制构件厂房及预制构件堆放场地(包括围墙、食堂、临时用房一间、生产车间一栋、二层的办公用房一栋、钢架棚厂房一栋及预制构件堆放场地等)。202191日之后,你公司在该宗地上未再实施新的违法建设行为。经现场勘测核实,你公司违法占用谢林港镇玉皇庙村集体土地8361平方米(其中硬化地面占地面积2398平方米,建筑物占地面积 1194平方米),该宗违法占地地类包括耕地6392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1平方米,住宅用地1948平方米。经套合《益阳市谢林港镇玉皇庙村村庄规划布局套合图(2021-2035年)》(局部),该宗地为工业用地,符合规划。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益阳市振翔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湖南省益阳市谢林港镇玉皇庙村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询问笔录二份;

4.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5.益阳市振翔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违法用地地形图一份,拐点坐标记录表一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

6.益阳市振翔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违法占地修建预制构件场项目涉及《益阳市谢林港镇玉皇庙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局部)一份;

7.益阳市振翔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卫星云遥分时段影像资料一份;

8.招商引资征地办厂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9.请求落实招商引资政策的报告二份;

10.现场照片6张。

我局已于20231220日依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313号),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202191日之后,你公司在该宗地上未再实施新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的规定,对你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5号)附件中关于非法占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进行罚款量罚。

鉴于该项目是高新区谢林港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项目,你公司为完善用地手续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主观上有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意愿;同时,案件查办过程中,你公司主动供述我机关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本着优化营商环境,柔性执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综上,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占用的836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湖南省益阳市谢林港镇玉皇庙村村民委员会,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在违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8361平方米土地上的建构筑物;

2.对违法占用6392平方米耕地的行为,按20/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127840元,对违法占用1969平方米其他土地的行为,按15/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29535元,共计罚款157375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帅文  夏勇

  话:0737-4201197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13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

新法实施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原土地管理法和新法的规定,均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此《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应《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第七十七条)

五、《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5号)附件

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