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3〕12号
发布时间:2023-11-24 10:41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资规罚〔202312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阳市资江两岸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397日对你公司违法占地一案立案查处。经查,2018 8 月,你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位于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港湾村进港公路与资江大堤交叉口西侧、赫山区兰溪镇港湾村的集体土地,按照汛时作防汛抢险救灾车辆临时停车场及防汛物资临时堆放点,平时作十洲公园生态停车场的功能建设了一个停车场。20199月,该停车场正式建成并投入使用。202191日以后,该场地上再未发生新的建设行为。

经现场勘测,你公司违法占用的兰溪镇港湾村集体土地面积为6318平方米(套合2017年末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其中耕地1509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760平方米,工矿仓储用地128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921平方米。经套合《益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7年修订版 益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局部),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益阳市资江两岸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 益阳市资江两岸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核查报告一份;

4.询问笔录一份;

5.《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6. 2011年益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41次)复印件一份;

7. 《益阳市资江两岸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建停车场地形图》一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拐点坐标记录表》一份;

8. 《益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7年修订版》益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局部)一份;

9.益阳市资江两岸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建停车场历年卫星云遥分时段影像照片一份;

10. 现场照片5张。

我局已于202311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310号),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鉴于该项目的公益民生工程属性,且20199月之后你公司未再在该地块上实施新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的规定,对你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版)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54号)附件中关于公益项目非法占用土地的相关条款进行罚款的量罚。

综上,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631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港湾村村民委员会,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318平方米土地上的建构筑物。

2. 对违法占用6318平方米土地的行为,按5/平方米进行处罚,罚款额为 3159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志喜  夏勇

  话:0737-4201197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1120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

新法实施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原土地管理法和新法的规定,均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此《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应《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第七十七条)

五、《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54号)

     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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