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阳市鱼形山街道宝林冲社区居民委员会:
经查,2013年7月至2023年4月,你居委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位于益阳高新区鱼形山街道宝林冲社区办公楼南侧的该社区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建设了社区文化活动广场。其中,2013年7月,你居委会在宝林冲社区办公楼南侧修建了一个停车坪和信息公示栏;2018年6月-2019年6月,你居委会在停车坪西侧加建了一个拆迁安置临时板房(地面已硬化)、在停车坪东南侧修建了老年人日间照料活动区(系硬化地坪);2022年3月中旬,你居委会将修建的拆迁安置临时板房拆除,并将原临时板房南侧一块约400平方米的菜地进行了平整硬化,添置了活动篮球场、活动羽毛球场等设施设备,建成了社区文化活动广场。2023年4月,正式建成开放供村民使用。经现场勘测,你居委会占用益阳市鱼形山街道宝林冲社区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共1358平方米,占用土地地类包括耕地1333平方米(系水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住宅用地25平方米。其中,2013年修建的停车坪、信息公示栏和2018年至2019年修建的拆迁安置临时板房、老年人日间照料活动区共占用土地950平方米(占用地类包括耕地925平方米,住宅用地25平方米);2022年新建地坪408平方米(占用地类为耕地)。经套合《益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该宗违法用地在市域划分区中属于乡村发展区,并已纳入《鱼形山街道宝林冲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符合规划。
你居委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违法用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益阳市鱼形山街道宝林冲社区居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益阳市鱼形山街道宝林冲社区居民委员会麻园里组组长刘建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
4.《询问笔录》两份;
5.《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6.《益阳市鱼形山街道宝林冲社区居民委员会违法占地地形图》一份,《拐点坐标记录表》一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三份;
7.《鱼形山街道宝林冲社区居民委员会篮球场地建设项目套合国土空间规划分析数据》一份,《益阳市鱼形山街道宝林冲社区居民委员会篮球场地建设项目与益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规划分区套合图(局部)》一份,《鱼形山街道宝林冲村村庄规划图(2021-2035年)》一份;
8.《关于鱼形山街道宝林冲社区居民委员会违法占地建篮球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情况说明》一份,《鱼形山街道宝林冲社区居民委员会违法占地建篮球场套合永久基本农田示意图》一份,《鱼形山街道宝林冲社区居民委员会违法占地建篮球场套合2021年耕地示意图》一份;
9.《益阳市鱼形山街道宝林冲社区居民委员会违法占地建篮球场2013年7月-2023年10月卫星云遥分时段影像图片》一份;
10.现场照片3张。
我局已于2024年4月10日依法向你居委会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4〕3号),你居委会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居委会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参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的规定,对你居委会2021年9月1日以前的违法用地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5号)关于非法占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进行罚款量罚;对你居委会2021年9月1日以后的违法用地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版)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关于非法占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进行罚款量罚。
鉴于该文化活动广场是为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而修建的公共设施,按照公益项目违法用地对你居委会从轻给予处理和处罚。
综上,责令你居委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占用的135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益阳市赫山区鱼形山街道宝林冲社区经济合作社,并对你居委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在违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1358平方米土地上的建构筑物。
2.对2021年9月1日以前违法占用925平方米耕地的行为,按5元/平方米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为 4625 元,违法占有25平方米其他土地的行为,按1元/平方米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为25元;对2021年9月1日以后违法占用408平方米耕地的行为,按300元/平方米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为 122400元,共计罚款额为127050元。
限你居委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居委会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帅文 夏勇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22日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此《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应《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第七十七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版)
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五、《自然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
新法实施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原土地管理法和新法的规定,均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
新法实施后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一律依照新法处理。
六、《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5号)附件
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占用耕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七、《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附件
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