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阳市赫山区联丰建材经营部:
经查,2020年至 2022年5月间,你经营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益阳市龙光桥街道全丰社区李家湾组集体土地,对场地进行硬化,并修建了11间砖混结构平房和1间简易工棚,用于建材经营。经我局多次督促检查,你建材经营部进行了多轮整改,截至2024年1月17日,该场地违法问题仍未整改到位,存在11间砖混结构平房及硬化的道路未拆除到位,部分水泥地面上覆土等问题。经现场勘测,你建材经营部违法占用全丰社区李家湾组的集体土地共3501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483平方米,硬化地面面积3018平方米)。该宗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包括耕地3259平方米,工矿仓储用地21平方米,住宅用地221平方米。经套合《益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该项目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其中城镇道路用地2073平方米,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二类工业用地1428平方米,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该建材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益阳市赫山区联丰建材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全丰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询问笔录二份;
4.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5.益阳市赫山区联丰建材经营部违法占地建建材交易场地形图一份,拐点坐标记录表一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
6.益阳市赫山区联丰建材经营部违法占地建建材交易场与益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套合示意图(局部);
7.益阳市赫山区联丰建材经营部违法占地建建材交易场历年卫星云遥分时段影像照片一份;
8.关于请求免除罚款的申请报告一份;
9.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会议纪要一份;
10.现场照片10张。
我局于2024年1月30日依法向你建材经营部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4〕1号)。2024年2月2日,你建材经营部提出了《关于请求免除罚款的申请报告》的陈述申辩意见,辩称该宗违法用地基本整改到位,恳请免除对你建材经营部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11日,我局对你建材经营部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审查,鉴于你建材经营部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已自行将违法用地基本整改到位,并恢复了种植条件,有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4.3.2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建材经营部从轻给予罚款。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建材经营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占用的350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益阳市龙光桥街道全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对你建材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法占用3501平方米土地的行为,按10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350100元。
限你建材经营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建材经营部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志喜 夏勇 帅文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21日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
4.3.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