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3-29 09:44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资规罚〔202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阳长春经济开发区五里堆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2023年4月,你合作社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委托李雪姣将位于五里堆社区木材市场内,益阳市正宏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西侧、益阳市正宏驾校南侧的五里堆社区一块撂荒耕地进行硬化,搭建了砖混结构的围墙和临时活动板房、钢结构车辆安全检测棚等建构筑物和设施。经调查认定,该地块占地面积2447平方米(其中临时活动板房、钢结构车辆安全检测棚占地面积175平方米);该宗违法用地土地地类为耕地 2323 平方米,住宅用地124平方米;经套合益阳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该宗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规划。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益阳长春经济开发区五里堆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益阳长春经济开发区五里堆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益阳市迪辉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李雪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郭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龚艳萍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吴友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询问笔录七份;

  6.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7.益阳长春经济开发区五里堆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非法用地地形图一份,拐点坐标记录表一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

  8.益阳长春经济开发区五里堆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非法占地修建停车坪与益阳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套合示意图(局部)一份;

  9.益阳长春经济开发区五里堆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非法占地修建停车坪历年卫星云遥分时段影像照片一份;

  10.五里堆社区两委班子会议纪要复印件一份;

  11.李雪姣与益阳市迪辉旅游客运公司停车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12.益阳长春经济开发区五里堆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李雪姣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13.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会议纪要二份;

  14.关于请求免除罚款的申请报告一份;

  15.现场照片10张。

  我局已于2023年12月26日依法向你合作社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3〕12号),2023年12月27日,你合作社提出了《关于请求免除罚款的申请报告》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辩称该宗违法用地已完成整改,地面上建构筑物和硬化地面已拆除,并恢复了种植,恳请免除对你合作社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11日,我局对你合作社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审查,鉴于你合作社在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将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自行进行了拆除,并恢复了耕种,有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4.3.2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合作社从轻给予罚款。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合作社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解除与李雪姣的《场地租赁合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法占用的2447平方米土地的行为,按10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244700元。

  限你合作社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志喜  夏勇  帅文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25日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

  4.3.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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