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04-28 15:02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资规罚〔2024〕5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岭产业开发区清溪社区清溪经济合作社

  2024年1月29日,我局对你经济合作社违法用地建硬化地坪启动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你经济合作社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清溪社区梨园路北侧,茶园村民安置点南侧违法占地修建了一个硬化地坪,用于茶园村民安置点的建材堆放和停车。经现场勘测,你经济合作社违法占用龙岭产业开发区清溪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共478平方米,该宗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包括耕地425平方米,林地2平方米,其他土地51平方米。你经济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违法用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和经过有下列证据证实:

  1.龙岭产业开发区清溪社区清溪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复印件一份,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询问笔录》一份;

  3.《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4.《龙岭产业开发区清溪社区清溪经济合作社违法用地建硬化地坪地形图》一份,《拐点坐标记录表》一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

  5.《龙岭产业开发区清溪社区清溪经济合作社违法用地建硬化地坪与益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套合示意图(局部)》一份;

  6.《龙岭产业开发区清溪社区清溪经济合作社违法用地卫星云遥分时段影像资料》一份;

  7.现场照片8张。

  鉴于你经济合作社能积极配合整改,将修建的硬化地坪进行破除清运和覆土、平整,恢复了种植条件,消除了违法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参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4.3.1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经济合作社免予行政处罚。同时,请你经济合作社引以为戒,加强耕地保护意识,并做好耕地的后期管护工作,我局将对此问题进行持续监管。

  联系人:胡志喜  帅文  夏勇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23日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

  4.3.1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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