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我局于2024年4月2日对你管委会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7年初,你管委会偏离批准红线违法占用益阳市岳家桥镇岳家桥村土地修建外环路(大泉至龙潭口路段)。经现场核实并测量,违法占地面积51049平方米,其中耕地42728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2146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1020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583平方米,其他土地348平方米,住宅用地4370平方米。该宗用地48903平方米土地符合用途管制要求,符合规划;2146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土地不符合用途管制要求,不符合规划。你管委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益阳市两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益阳市岳家桥镇岳家桥村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询问笔录三份;
5.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6.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违法占地修建外环路(大泉至龙潭口路段)地形图一份,拐点坐标记录表一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
7.《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违法占地卫星云遥分时段影像资料》一份;
8.湖南省耕地质量损毁鉴定报告一份;
9.高新区外环路(大泉至龙潭口路段)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套合分析数据及附件一份;
10.关于益阳东部新区外环路(大泉至龙潭口路段)违法占地图斑套合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说明及附件一份;
11.《湖南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示范区益阳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与益阳市两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建框架协议》复印件一份;
12.《关于核准湖南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示范区益阳东部新区大泉至龙潭口道路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益发改投〔2012〕346号)复印件一份;
13.《益阳东部新区外环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
14.《益阳市两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益阳东部新区大泉至龙潭口道路工程有关情况的说明》(益两型投〔2024〕25号)一份;
15.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3)政国土字第2371号复印件一份;
16.《关于市本级开发区管理机构撤并有关事项的通知》(益编发〔2021〕12号)复印件一份;
17.现场照片4张。
我局已于2024年8月23日依法向你管委会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4〕4号),你管委会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你管委会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该案发生时间在2015年至2018年之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相关规定,对你管委会的违法用地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原《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54号)关于违法占地违法行为情形,鉴于该项目为城市道路建设,按照公益项目违法用地对你管委会从轻进行处理和处罚。责令你管委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占用的5104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益阳市岳家桥镇岳家桥村村民委员会,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占用符合规划的4890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
2.责令你管委会将违法占用不符合规划的2146平方米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恢复土地原状并落实种植;
3.对违法占用51049平方米土地的行为,按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255245元。
限你管委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管委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帅文 夏勇
电 话:0737-4232562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30日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此《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应《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第七十七条)。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
新法实施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原土地管理法和新法的规定,均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
五、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54号)附件
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