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4〕8号
发布时间:2024-09-02 11:50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阳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对你公司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你公司超批准红线占用龙岭产业开发区漆家桥社区、朝阳街道大明社区、湖南省益阳市谢林港镇天猫村集体土地修建梅林路(银城大道至蓉园路)。经现场核实并测量,违法占地面积3029平方米。其中耕地153平方米(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交通运输用地4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063平方米,其他土地84平方米,工矿仓储用地267平方米,住宅用地1458平方米。该宗用地符合用途管制要求,符合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情形,构成了违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益阳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龙岭产业开发区漆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朝阳街道大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湖南省益阳市谢林港镇天猫村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询问笔录四份;

  6.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7.益阳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占地修建梅林路(银城大道至蓉园路)地形图一份,拐点坐标记录表一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

  8.《益阳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占地修建梅林路(银城大道至蓉园路)卫星云遥分时段影像照片》一份;

  9.梅林路(银城大道至蓉园路)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套合分析数据一份;

  10.关于益阳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占地修建梅林路(剔除林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说明及附件一份;

  11.《关于核准梅林路(银城大道至蓉园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益高行发改〔2019〕96号)复印件一份;

  12.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2)政国土字第667号,(2013)政国土字第718号,(2015)政国土字第750号,(2021)政国土字第1103号复印件一份;

  13.高新区梅林路(银城大道至蓉园路)已批用地位置示意图一份;

  14.现场照片4张。

  我局已于2024年8月23日依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4〕6号),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关于非法占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的有关规定,鉴于该项目为城市道路建设,按照公益项目违法用地对你公司从轻进行处理和处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占用的3029平方米土地分别退还给龙岭产业开发区漆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1281平方米)、朝阳街道大明社区居民委员会(1481平方米)、湖南省益阳市谢林港镇天猫村村民委员会(267平方米)。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占用符合规划的302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

  2.对违法占用153平方米一般耕地的行为,按30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45900元;对违法占用2876平方米其他土地的行为,按10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287600元。共计罚款额为3335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帅文  夏勇

  电  话:0737-4232562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30日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版)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

  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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