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9-12 09:15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资规罚〔2025〕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海七食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7月11日对你公司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5年6月至2021年7月,你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益阳市鱼形山街道石新桥村集体土地修建食品加工厂房,现场建有食品加工厂房及硬化地坪等设施。2021年9月1日之后,你公司未再该宗用地上实施新的违法建设行为。经现场勘测,你公司修建食品加工厂房非法占用益阳市鱼形山街道石新桥村集体土地共951平方米(其中食品加工厂房占地610平方米、硬化地坪占地341平方米),该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均为耕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经套合《益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该宗违法用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未涉及城市四线,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湖南海七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益阳市鱼形山街道石新桥村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

  4.询问笔录两份;

  5.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6.湖南海七食品有限公司违法占地修建食品加工厂房地形图一份,拐点坐标记录表一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

  7.湖南海七食品有限公司用地套合国土空间规划分析情况说明一份;

  8.关于湖南海七食品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食品加工厂房套合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说明及附件一份;

  9.湖南海七食品有限公司违法占地修建食品加工厂房卫星云遥分时段影像资料一份;

  10.现场照片4张。

  我局已于2025年8月29日依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5〕1号),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鉴于2021年9月1日之后,你公司在该宗地上未再实施新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参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的相关意见,对你公司的违法用地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所涉处罚情形同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5号)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的第2项第3目未报先用情形进行罚款量罚。鉴于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周期较长,但在立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在裁量权基准范围内取中值确定罚款金额。

  综上,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占用的95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益阳市鱼形山街道石新桥村村民委员会。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符合规划的95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

  2.对违法占用951平方米一般耕地的行为,按2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23775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帅文  夏勇

  电  话:0737-4232562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9月10日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

  第四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所涉处罚情形同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七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

  新法实施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原土地管理法和新法的规定,均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5号)

  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