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5〕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阳市赫山区金银山街道三眼塘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对你经济合作社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4月至2023年7月,你经济合作社在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委托你社区居民姚世锋在益阳市东方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东侧,白鹤山路西侧的本社区集体土地建设森林防火应急物资储备仓库。现场建有2栋应急仓库及硬化地坪等设施。经现场勘测,你经济合作社修建森林防火应急物资储备仓库非法占用益阳市赫山区金银山街道三眼塘社区集体土地共1106平方米。经套合《益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该宗违法用地位于综合服务区内,符合规划分区管制要求。
你经济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益阳市赫山区金银山街道三眼塘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益阳市赫山区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益阳市赫山区金银山街道三眼塘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现状图复印件一份;
3.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复印件一份;
4.湖南省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湘林地许准〔2025〕1340号)复印件一份;
5.金银山街道三眼塘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森林防火应急储备仓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
6.姚世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询问笔录两份;
8.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9.益阳市赫山区金银山街道三眼塘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违法占地建设森林防火应急物资储备仓库地形图一份,拐点坐标记录表一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
10.益阳市赫山区金银山街道三眼塘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森林防火应急物资储备仓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套合分析数据一份;
11.益阳市赫山区金银山街道三眼塘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违法占地建设森林防火应急物资储备仓库卫星云遥分时段影像资料一份;
12.现场照片4张。
我局已于2025年12月10日依法向你经济合作社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5〕2号),你经济合作社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申请。
鉴于2025年3月28日,益阳市赫山区林业局已对你经济合作社修建森林防火应急物资储备仓库违法占用3913平方米土地(包含本次查处的1106平方米)的违法行为按破坏林地作出罚款处罚(益赫林行罚决字〔2025〕第10号),你经济合作社已于2025年3月28日缴纳罚款。2025年6月13日,湖南省林业局出具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湘林地许准〔2025〕134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你经济合作社违法占地行为不再作罚款处罚。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695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经济合作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占用的110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益阳市金银山街道三眼塘社区管理。并对你经济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在符合规划的110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
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经济合作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伟 夏勇
电 话:0737-4232562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2月18日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695号)
第二款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履行林地执法查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林地执法查处职责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边界和顺序要求,对于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要根据是否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情况,由林业草原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处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