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5〕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阳东创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对你公司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2年10月至2013年11月,你公司在未办理供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益阳高新区东部产业园园山路东侧,迎春路北侧国有土地(用地批单号:〔2010〕政国土字第327号)建设标准化厂房、发电机房、道路硬化和绿化地坪等设施。2021年9月1日之后,你公司未在该宗用地上实施新的违法建设行为。经现场勘测,你公司违法占用土地面积507平方米,经套用《2011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其中住宅用地392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115平方米。经套合《益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心城区规划分区》,涉案507平方米违法用地均位于工业发展区范围内,未涉及城市四线,未与专项规划冲突,符合空间分区管制要求。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七十七条第二款的情形,构成了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益阳东创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
2.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建设局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
3.询问笔录两份;
4.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5.益阳东创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关于B5栋标准化厂房超红线的情况说明一份;
6.《益阳东创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建标准化厂房地形图》、《拐点坐标记录表》、《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各一份;
7.益阳东创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用地套合国土空间规划分析情况说明一份;
8.(2010)政国土字第32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及宗地图复印件一份;批文套合奥维地图位置图纸一份;
9.益阳东创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建标准化厂房卫星遥感分时段影像资料一份;
10.现场照片4张。
我局已于2025年12月19日依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5〕3号),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2021年9月1日之后,你公司未在该宗地上实施新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参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的相关意见,对你公司的违法用地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第四十二条(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的规定和《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0〕16号)附件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未供先用情形进行罚款量罚。
综上,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占用的50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并对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占用符合规划的50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
2.对违法占用507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按1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5070元。
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伟 夏勇
电 话:0737-4232562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
新法实施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原土地管理法和新法的规定,均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
第四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0〕16号)
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未供先用地的,超过批准范围占地面积5%以下的,或已通过用地预审并已组卷报批但未批先用地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对非法占用的耕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