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6〕1号
发布时间:2026-05-08 10:56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资规罚〔2026〕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益阳长春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2月2日对你公司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8月至2025年8月,你公司在未依法办理供地手续的情况下,委托湖南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益阳市资阳区文昌中学东侧、金花湖路北侧的国有土地〔(2022)政国土挂字220号〕上进行安置区建设,现场建有安置房8栋。经测量,违法占地面积6762平方米。经套合《益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该地块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分区为居住生活区,未涉及城市四线,符合总规管控要求。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湖南益阳长春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

  2、长春经开区白马山红砂塘安置点填土工程合同协议书和资阳大道东片区白马山城中村(白马山二号安置小区)2期桩基础工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成交结果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2022)政国土挂字第2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复印件一份;白马山红砂塘安置区项目用地与报批红线范围套合图纸一份;

  4、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汽车路街道白马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

  5、白马山社区拆迁户红砂塘安置点宅基地分配方案复印件一份;白马山社区征地拆迁待安置情况工作台账复印件一份;

  6、湖南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7、湖南益阳长春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凭证三份;

  8、询问笔录三份;

  9、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10、《湖南益阳长春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白马山红砂塘安置区地形图》、《拐点坐标记录表》各一份;

  11、资阳区汽车路街道白马山社区红砂塘安置点建设项目套合国土空间规划分析情况说明一份;

  12、湖南益阳长春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白马山红砂塘安置区卫星云遥分时段影像资料一份;

  13、现场照片4张。

  我局已于2026年4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6〕1号),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附件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第一条“非法占用土地”第(二)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1项中关于“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项目系修建金花湖路、七鸭子路等拆迁安置项目,且无其他从轻或从重情形,因此取处罚标准幅度的中值,按150元/平方米进行处罚。

  综上,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占用的6762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给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管理,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占用符合规划的676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

  2.对违法占用6762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按15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1014300元。

  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伟 夏勇

  电 话:0737-4232562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5月6日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

  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第一条“非法占用土地”第(二)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1项 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