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6〕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阳市龙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6月25日对你公司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09年9月至2010年10月,你公司在未办理供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益阳市龙光桥街道光明社区办公楼西侧、湖南黑美人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侧的国有土地〔批单号:〔2009〕政国土字第925号)建设加工贸易园宿舍楼。经测量,违法占地面积4278.91平方米,现场建有3栋宿舍楼、道路硬化和绿化地坪等。经套合《益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心城区规划分区,案涉违法用地均位于城镇开发边界日内,在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为城镇住宅用地,不涉及“城市四线”,符合规划管控要求。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益阳龙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
2、益阳市龙光桥街道光明社区居委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
3、询问笔录两份;
4、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5、《益阳龙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加工贸易园宿舍楼地形图》、《拐点坐标记录表》各一份;
6、益阳龙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加工贸易园宿舍楼建设项目用地套合国土空间规划分析情况说明一份;
7、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单号:(2009)政国土字第925号);勘测定界图;加工贸易园宿舍楼与报批范围套合图各一份;
8、加工贸易园宿舍楼2009年、2010年影像套合图;加工贸易园宿舍楼2015年4月至2026年4月卫星云遥分时段影像资料各一份;
9、现场照片4张。
我局已于2026年7月15日依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6〕2号),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2021年9月1日之后,你公司未在该宗地上实施新的违法建设行为,建设职工宿舍楼非盈利性项目,无从重或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的违法用地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版)第四十二条,应当按《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国土资发〔2010〕1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请括注添加具体发文字号)的附件)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未供先用”情形,取处罚标准幅度的中值,按5元/平方米进行处罚。
综上,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占用的4278.9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占用符合规划的4278.9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
2.对违法占用4278.91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按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21394.55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桃花仑支行,账号:191202102902498163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伟 夏勇
电 话:0737-4232562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7月23日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修订版)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下。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国土资发〔2010〕1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请括注添加具体发文字号)的附件)
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 未供先用地的,超过批准范围占地面积5%以下的,或已通过用地预审并已组卷报批但未批先用地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对非法占用的耕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