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务公开管理体制,保障社会公众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在局系统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和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违反保密规定。
第四条 局设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局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等具体事务。
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在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科室(单位)政务公开的职责,负责职能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同时,各科室(单位)应明确专人办理政务公开工作,具体负责本科室(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落实,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务信息,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单位概况、领导分工、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与局职责职能有关的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益阳市域范围内土地、矿产资源、测绘总体规划以及计划和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四)局系统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局系统规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局系统财务预决算、政府采购信息和其他应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
(七)局系统土地征收或者征用、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八)局工作职责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心城区基准地价;
(九)益阳市域范围内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年度防治方案、预警信息和应对防治情况;
(十)益阳市域范围内土地综合整治、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防治等重大项目的批准与实施情况;
(十一)局系统公务员考录和干部人事任免情况;
(十二)益阳市域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处罚依据、程序、时限、结果;
(十三)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属于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将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予公开的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八条 除上述主动公开、不予(免予)公开的信息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相关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
第九条 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以通过如下渠道或方式公开:
(一)市政府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微信公众号;
(三)听证会、新闻发布会;
(四)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主流媒体;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条 局规划展示和档案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大厅窗口应设置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社会公众、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服务对象获取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各科室(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进行审核把关,并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对于不能自行确定是否涉密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相关科室(单位)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需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局微信公众号公开的,应主动向信息中心提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社会公众或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服务对象需要获取依申请公开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时,应当填写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遵循“一事一申请”原则。申请表可以直接向受理机构索取并现场填交,也可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下载,并通过在线提交、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递交申请。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以下程序进行受理:
(一)申请人持有效证件到相关科室(单位)进行资料索取或口头咨询的,由窗口或相关科室(单位)当班工作人员负责受理。
(二)权利人及代理人需查询土地登记资料的,根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到局规划展示和档案馆查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等部门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土地登记资料时,应持本人工作证、单位介绍信到局规划展示和档案馆查询。
(三)社会公众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服务对象通过门户网站在线提交、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非现场形式申请获取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的,由信息中心统一受理、登记并将相关信息上传到公文处理系统,再有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分发到相关科室(单位)办理。相关科室(单位)在办理前,对申请对象提供的身份证明(单位申请的为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进行审核。社会公众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服务对象委托他人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的,承办科室应当在办理前对受委托人提供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承办科室办结后,将相关答复资料报信息中心留存。年底由信息中心将办结资料整理后移交局规划展示和档案馆归档。
第十五条 申请人按照普通程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应准备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扫描件或复印件(本人申请的);申请人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扫描件或复印件及双方签字盖章的委托书扫描件或复印件(委托申请的);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或复印件、双方关系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未成年人申请的);经办人身份证扫描件或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扫描件或复印件(组织申请的);
(三)其他证明,包括证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说明或文件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申请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七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经审查认为该信息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确无关系或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时,除政策规定可以收费的按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外,其他一律不得索取费用。
第十八条 相关科室(单位)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且只能延期一次。
第十九条 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局系统专项绩效考核,专项绩效考核办法由办公室牵头制订,并纳入局系统绩效考核内容。专项绩效考核由办公室牵头、其他综合部门配合开展。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涉及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事项的,由法规科负责,局相关科室(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局相关科室(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和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内容的;
(三)篡改、毁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和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采取受理举报、投诉和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对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局作出的答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下列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一)向市纪委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投诉或举报;
(二)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
(四)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