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国土资源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国土资源信息,是指市国土资源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办公室是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资源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落实,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 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及时、依法,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违反保密规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五条 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单位概况、领导分工、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和有关的国土资源政策、法规、规章;
(三)土地、矿产资源、测绘总体规划以及计划和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四)国土资源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国土资源规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财务预、决算,政府采购信息,其他应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
(七)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八)国土资源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心城区基准地价;
(九)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年度防治方案、预警信息和应对防治情况;
(十)土地综合整治、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防治等重大项目的批准与实施情况;
(十一)公务员考录和干部人事任免情况;
(十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罚依据、程序、时限、结果;
(十三)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下列国土资源信息免予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以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予公开的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国土资源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上述主动公开、免予公开的国土资源信息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申请获取相关国土资源信息即依申请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八条 应予主动公开的国土资源信息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公开:
(一)市国土资源局网站;
(二)听证会、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
(三)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九条 局国土资源档案信息中心档案室、政务大厅国土资源局窗口设置国土资源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国土资源信息提供便利。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国土资源信息,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需在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公开的,应主动向档案信息中心提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获取国土资源信息的,应当填写国土资源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直接向受理机构索取并现场填交,也可从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并通过在线提交、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递交申请。
国土资源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以下程序进行受理:
(一)申请人持有效证件到政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或国土资源局相关科室(单位)进行资料索取或口头咨询的,由窗口或相关科室(单位)当班工作人员负责受理;
(二)权利人及代理人需查询土地登记资料的,根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到局档案信息中心档案室进行查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土地登记资料时,应持本人工作证、单位介绍信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同意后到局档案信息中心档案室查询。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门户网站在线提交、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非现场形式申请获取国土资源信息的,由国土资源档案信息中心统一受理并登记,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按照职责分工分发到相关科室(单位)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其他机构或代理人申请获取国土资源信息的,也应先报经局政策法规科进行资质审核。
第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的国土资源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六)申请公开的国土资源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依申请提供的国土资源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政策规定可以收费的,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收到国土资源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章 信息公开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国土资源信息是否涉密进行审核把关,并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对于不能自行确定是否涉密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保障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和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国土资源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国土资源信息内容的;
(三)篡改、毁改国土资源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国土资源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国土资源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和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采取受理举报、投诉和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对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局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加大对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机关科室和直属单位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