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3-07-25 09:02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将根据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或信息中心查阅。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或信息中心查阅。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址为:www.yygtzy.gov.cn;微信公众号为: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众号二维码:

  本机关主要采用以下公开方式:

  (一)在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情况下,采取印发文件、发布公告、媒体报道、网上发布等多种形式公布政府文件、信息、公告,保障公众和企业的知情权;

  (二)通过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网平台,介绍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多项信息服务,以方便公众查询与投诉;

  (三)在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网开设政务公开专栏、信箱,建立互动平台,实行网上问题解答、经验交流;为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解答和援助。

  ●公开时限

  各类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快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工作机构: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邮编413000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0737)4225142、4203251

  传真:(0737)4203236

  邮箱:yygtzy01@163.com。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请填写《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申请地点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即可。

  (二)信函、电报、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地点当场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国土资源领域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将由市财政和物价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0737)4247572,地址: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监察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条例》及有关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