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9-01-16 10:47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1、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2、组织协调有关国土资源地方性政策和管理办法的起草,修改、审核

3、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4、开展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的培训。

5、检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的情况。加强督查指导。

2

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和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动态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措施;承担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

1、掌护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动态,确保平衡发展,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实行用途管制。

2、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搞好保发展、保红线的工作;

3、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措施;

4、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措施;

5、负责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6、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

3

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区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测绘计划。

1、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专项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2、参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区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

3、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4、组织编制和实施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测绘计划。

4

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1、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

2、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

3、提供国土资源社会查询服务。

5

承担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组织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指导协调建设项目征地事宜,统一管理、监督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规范、指导、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1、牵头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组织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指导协调建设项目征地事宜,统一管理、监督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2、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3、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规范、指导、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6

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贯彻实施地籍地政管理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地政、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指导全市地籍地政管理工作。

1、贯彻实施地籍地政管理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

2、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地政、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3、指导全市地籍地政管理工作。

7

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抵押和收购管理办法,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1、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

2、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抵押和收购管理办法。

3、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8

承担规范土地、矿业权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指导市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结果;承担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依法管理权限内的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核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核登记;审核国家出资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格评估结果;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探矿权监督工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

1、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指导市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结果;

2、承担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3、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

4、依法管理权限内的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核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核登记;

5、审核国家出资的采矿权价格评估结果;

6、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7、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探矿权监督工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

9

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监督管理测绘市场;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管理测绘任务登记;依法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1、监督管理测绘市场;

2、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

3、管理测绘任务登记;

4、依法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

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10

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治理的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地质环境保护;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灾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依法组织实施地质环境保护;

2、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3、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

遗迹;

4、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灾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1

管理市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根据授权审核发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益阳市行政区界线标准样图,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市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和测量标志的保护。

1、根据授权审核发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益阳市行政区界线标准样图,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

2、管理全市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和测量标志的保护。

12

依法依规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基础测绘专项资金以及省、市财政拨给的其他各项资金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国土资源管理规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督。

1、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

2、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3、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基础测绘专项资金以及省、市财政拨给的其他各项资金的使用。

4、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国土资源管理规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督。

13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国土资源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市本级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评审

市国土资源局(市征地拆迁处)

负责集体土地面积、类型、地上附着物等的核定;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征求意见及报批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二十五条;2、益阳市人民政府〔2014〕1号令《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

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征地农民户籍证明和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文件,经实地勘查、测算后会同市财政局、规划局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公告并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公安局

负责核实被征地农民身份,出具被征地农民户籍证明

2

市本级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企业改制过程中土地资产出让、登记发证

1、《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十一条;2、《土地登记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第三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某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批准启动后,其原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视同由市政府予以收回。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原土地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后将原属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在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出让。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后,凭市财政局出具的土地价款收缴入库凭证和其它法定税费的支付凭证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市国土资源局依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对受让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报请市人民政府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市财政局

监督土地资产处置价款收缴到位情况

3

矿业权价款征收

市国土

资源局

负责具体执收

1、《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建〔2007〕75号)第五条

矿业权成功出让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采矿权价款的收缴,市财政局负责价款的成本拨付和价款的分成上缴、下拨等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矿业权价款的征收管理工作

4

国土资源规划编制与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

《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定期会同同级规划、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条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作为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局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编制相应专项规划并负责与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衔接

5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

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至第五十三条

某开发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15.4亩耕地进行厂房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5.4亩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16万元。财政部门依法接收和处置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

市财政局

负责没收和处置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和处置涉矿案件的违法所得

6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拟定本辖区内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市环保局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环保局

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7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保护和用途管制

《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4号)﹚第七条

某县人民政府与相关部门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工作,从严查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对占用基本农田涉及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涉及犯罪的违法案件,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要认真开展土地动态监测,确保全市范围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占补平衡。农业部门要加强基本农田地力建设和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对基本农田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指导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村民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化肥和农药,保持和培肥地力;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市农业委

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保护、监测和管理

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8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某地连降大雨,引发了山体滑坡。接到灾情报告后,按照紧急信息报送程序,县国土资源局迅速将灾害情况向县应急办报告,由县应急办逐级上报。县应急办、国土资源局牵头,县民政、建设、水利、交通、气象、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认真开展灾情调查,核实险情的具体位置、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做好险情监测,随时掌握险情动态,定时将监测数据和变化情况上报县应急抢险指挥部,县应急抢险指挥部根据险情变化情况提出防范和治理对策。并根据灾情危害程度和专家建议,决定救援应急预案。由县公安、建设、水利、电力等部门组成的紧急抢险救灾组开始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由县民政、财政、商务、粮食组成的物资、生活保障组对紧急避险的群众进行了妥善安置,并开展精神安抚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等部门

交通、水务、住建等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要求,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交通、水务、建筑等工程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

负责气象服务保障事项,协助规划国土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市民政局、市计委、市食药监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

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9

采矿权许可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采矿权登记许可的审批发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

某县某石煤矿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矿山企业应提交该县安监局审查该矿安全生产措施后出具的同意延续意见和该县环保局审查该矿环境保护措施后出具的同意延续意见。

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环境保护措施审查

市安监局

负责办矿安全生产措施审查

10

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接获举报在某地有一个非法买卖古生物化石谋利的集团,立即通知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联合执法。市公安局查获大量古生物化石,市工商局严密监控古生物化石非法买卖行为。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依法没收的古生物化石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30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市公安局

负责打击违法发掘、非法买卖、非法出境古生物化石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工商局

负责查处非法买卖重点古生物化石行为

11

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 局

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发﹝2014﹞19号)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组织资江某航段河道砂石采矿权有偿使用。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按合同约定缴纳出让价款后取得河道砂石采矿权。采矿权人在作业过程中对防洪、通航安全产生影响的,分别由水利、交通等部门进行监管

市水务局

负责监督河道采砂行为,确保河道采砂不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造成影响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河道采砂水上执法监管,确保河道通航安全

12

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会同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 措施,落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划拨工作。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住房保障的土地供应计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安排,落实住房保障建设用地;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土地增值收益交纳标准。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监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市住建局

城市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做好牵头协调工作,指导贯彻落实各项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城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和选址;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按财政规定安排和使用住房保障资金;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购、分配、管理、收回等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住房草案维修养护和收回重租等工

13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经费的审核和保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05]2号)

例如:以某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为例:市民政局负责审定去向、办理接收安置手续;市委组织部负责办理党组织关系,指导政治待遇的落实;市财政局负责经费的审核和保障;公安部门负责其本人及家属的落户;人社部门负责医疗保障;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服务;市教育局办理随迁子女的入学、转学;市编委核定、下达军休所人员编制;市发改委、建设局、国土局、税务局办理退休干部住房及军休所用房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税费减免、住房产权等手续。

市公安局

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随迁家属的落户

市人社局

负责办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调动手续及各项社保关系的转接,负责医疗保障管理

市卫计委

负责医疗服务

市教育局

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子女的入学、转学工作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部门

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及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税费减免、住房产权办理等

14

指导墙体材料革新

市国土资源局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控制向非新型墙体材料的粘土制品生产企业供地,限制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

14

指导墙体材料革新

市经信委(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目录;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标准;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粘土砖总量控制计划,引导墙体材料产品结构调整,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推广使用的指导和宣传;对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建设单位违法使用粘土砖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

如某种非粘土砖要用于建筑工程,经信部门负责对该产品生产过程及成品相关性能的监管,而建设部门是负责对建筑工程使用该产品在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各环节的监管

市住建局

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广应用目录;组织实施国家有关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技术规范;监督,依法查处建筑工程违法使用墙体材料情况的设计、施工、监理行为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15

自然灾害救助

市民政局

拟订全市救灾减灾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湘政办〔2012〕67号)

市发改委

安排重大救灾减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市财政局

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市级财政和市级以下财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担比例。

市农业委

负责重大农业作物病虫草鼠害和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市林业局

负责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治以及森林火灾的防范,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务局

掌握汛情、水旱灾情水利工程险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住建局

负责将综合防灾纳入城乡规划,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组织转移灾民所需的车船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

市卫计委

组织抢救伤病人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置措施,组织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援助。

16

优抚对象住房保障

市民政局

负责指导各区县(市)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住房优待范围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住房优待范围。国土部门负责将符合相应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住建部门负责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优抚对象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负责办理房产、土地证优先优惠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

市住建局

负责指导各地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房办理;负责各地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住房租赁补贴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办理房产、土地证优先优惠工作

17

建立市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共享机制和核对平台

市公安局

负责提供户籍、车辆等信息。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5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3〕58号)

例如: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需公安提供户籍车辆等信息;人社局提供失业登记,缴纳和领导社保医保信息;国土局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信息;农业局提供惠农补贴、种养殖信息;林业局提供林地补贴信息;工商局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地税局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纳税信息;我民银行、金融、保险提供存款、有价证券、保险信息;统计局益阳调查队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市卫计委

负责提供医疗等信息。

市人社局

负责提供失业登记、缴纳和领取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信息。

市住建局

负责提供交易、租赁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市农业委

负责提供各种惠农补贴、种植、养殖等信息。

市林业局

负责提供各种林地补贴等信息。

市工商局

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等信息。

市地税局

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的纳税等信息。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负责协调获取存款等信息。

市政府金融办

负责协调获取有价证券等信息。

市统计局

负责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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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联动即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

1、指导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做好补偿和安置工作,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征地和拖欠征地补偿费用等违法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群众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该领域矛盾纠纷的发生;2、做好因土地征收、资源权属及各类违法用地、采矿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工作;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1、《人民调解法》

2、《关于印发市综治委“三调联动”专项组〈成员单位职责〉及〈主要工作制度〉的通知》(益三调办[2012]3号)

3、《关于调整益阳市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益综治委[2014]9号)

灰山港镇源嘉桥村一产妇张某入住桃江第二人民医院分娩,当晚10点钟左右张某自然分娩一女婴,婴儿出生没有呼吸,经医生全力抢救,恢复正常,不久婴儿又出现异常,医生通知家属转上级医院治疗。因医生急于抢救婴儿,没有太多关注产妇,家属对其也照顾不周,晚上11点30分左右,产妇张某产后大出血,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1点30分左右死亡。

产妇死亡,婴儿病变,直接导致死者家属情绪失控,当场表示不需要政府的调解,并通知了死者娘家从广西纠集几车人来医院闹事,眼看一场医患纠纷随时可能激化为群体性事件。面对这种局势,镇政府领导亲自坐阵指挥,调解人员分工负责,为稳定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调解员分头做家属的思想工作,坚决制止患者家属的过激行为,及时疏散造势家属和围观群众,有效控制混乱局面,预防事态进一步扩大。向情绪稍微稳定的家属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讲明有关规定和处理程序,并报知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三调联动办、县维稳办相关领导到场一同进行调解,通过反复协商,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由桃江县第二人民医院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17.566万元。婴儿问题待医治好后再另案处理。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和人民调解员巧妙地周旋、耐心地劝解,一起随时可能激化为群体性事件的医患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市公安局

1、加强治安行政调解协调指导办公室建设,积极指导基层公安机关做好治安行政调解工作; 2、加强对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支持司法行政机关在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并提供其工作便利条件; 3、做好公安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监督执行工作; 4、建好警民联调队伍,健全群防群治网络,完善治安联防机制,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制度。

市财政局

1、加强对人民调解、三调联动工作的经费保障; 2、做好做好涉及本系统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工作。

市卫计委

1、做好市医疗纠纷治理工作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协调指导全市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工作;

2、加强对医疗质量的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降低医疗事故风险,做好医疗纠纷源头治理工作;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配合市司法局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要求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市林业局

1、加强对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2、做好涉及本系统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工作;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市水务局

1、加强对水利法律、法规的宣传,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2、做好涉及本系统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工作;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市住建局

1、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完善房屋拆迁许可、评估、补偿等制度,严肃查处不规范拆迁和违法拆迁行为,预防和减少因房屋拆迁导致矛盾纠纷的发生; 2、做好本系统因城镇房屋拆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物业管理、出租车管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类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工作;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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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市环保局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经各县(市)区初步核实后,农业部门、环保部门共同现场验收。对采用生化或工业净化达标处理、符合国家和省排污许可证申领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根据申请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3号);

某生猪养殖场坐落在村庄东边,靠山临水,常年存栏3000头。由于平时疏于管理,污染防治设施未进行有效运作,病死猪等污染物无害化处理不到位,造成养殖污水到处漫流,臭气熏天。周边农户和单位打市长公开电话举报。农业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并会同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实地

踏勘,科学评估养殖污染情况并进行案情调查。环保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分别实施行政处罚。由环保部门责令当事人承担因养殖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并由农业部门指导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如:建设沼气工程和“三沼”综合利用。

市国土资源局

组织做好畜禽养殖用地备案工作

市农业委

负责制定规模化养殖技术规范,抓好畜禽养殖排泄物生态消纳、综合利用工作,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审查办法》的规定,进行发证和备案。经各县(市)区初步核实后,农业部门、环保部门共同现场验收。

20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经费的审核和保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05]2号)

市公安局

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随迁家属的落户

市人社局

负责办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调动手续及各项社保关系的转接,负责医疗保障管理

市卫计委

负责医疗服务

市教育局

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子女的入学、转学工作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部门

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及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税费减免、住房产权办理等

21

渣土管理

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建筑工程渣土偷倒、乱倒、抛洒滴漏等违法违章行为的执法处罚工作;定期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渣土管理工作检查,及时通报并督促相关单位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14年2月7日,某工程车未取得渣土准运证装载工程渣土行车被城管执法局查获,且车身有大量泥土,污染工地外道路近200米。经查,该车辆未办理道路通行证,且存在超载的嫌疑。城管执法局将案件一并移送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管执法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对其污染城市道路和未办理渣土运输许可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交通运输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分别实施行政处罚。经查实,本案的建筑工地并未设置车辆冲洗设备,致使渣土车出工地沾有大量泥土,污染路面。城管执法局对该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后将结果抄告住建局,由其列入工地文明施工考核,敦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各项措施。通过查看道路探头视频,发现本案运输单位曾多次将渣土倾倒至一国有收储土地上。城管局将此情况抄告给市国土局,由其牵头收储土地外围围墙建设。

市住建局

负责做好建筑工地监督管理,落实文明施工管理要求;及时抄告市政工程、拆迁项目情况和渣土处置计划

市发改委

负责做好建筑渣土处置费用评估,设定指导价格,核定渣土处置费价格;负责推进建筑渣土的资源化再利用。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对各类运输车辆的超载超限行为的查处,配合市城市管理局对造成污染车辆的查处;及时抄告道路桥梁等工程项目情况和渣土处置计划。

市公安局

负责对无营运资质车辆、超速行为、未办理通行证和其它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查处,实施严管重罚,配合城管执法局对造成污染车辆的查处。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已收储土地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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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

市林业局

主管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10、13条。

某地出现占用湿地及破坏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市林业局牵头组织进行查处,市林业局及市农业委员会分别查处破坏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市国土资源局查处非法用地行为、市环保局查处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

市农业委

负责农田、水塘等湿地保护工作,做好湿地保护宣传、湿地环境监测工作,配合做好湿地资源调查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市水务局

负责溪流、水库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做好湿地保护宣传、湿地环境监测工作,配合做好湿地资源普查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湿地征占用审批;做好湿地保护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湿地资源普查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市环保局

负责征占用湿地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湿地环境监测;负责湿地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做好湿地保护宣传、湿地环境监测工作;配合做好湿地资源普查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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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地类认定和

调查

市林业局

林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4、17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4条。⑤《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 ⑥《湖南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⑦《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⑧《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市国土资源局

各类土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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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征收管理

市地税局

负责将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将在征管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登记的有关信息告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

某行政相对人购买房屋,在向当地房管部门申办房产证时,由房管部门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先缴纳契税,契税完税凭证是领取房产证的必要条件。某纳税人受让土地,在向当地国土部门申办国土证时,由国土部门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先缴纳契税,契税完税凭证是领取国土证的必要条件。

市住建局

负责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时,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不征税证明),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负责每半年公布一次本地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负责按月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负责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时,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不征税证明),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有关土地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负责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的,查验土地使用人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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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市地税局

各级地税部门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便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如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土地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8号);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

某人从他人处购买门面,需在地税部门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并取得完税证明单后,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对于未出具完税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市住建局

(市房管局)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市国土资源局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办理土地登记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一联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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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市地税局

负责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某企业因发展需要占用耕地,国土部门在通知该企业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同时通知当地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征收耕地占用税后,国土部门再办理相关农转用手续。

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执法活动的执法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活动,即对县市区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执法活动。

二、   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 涉及行政处罚、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执法监察支队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执法监察大队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

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执法监察支队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执法行为组织调查。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市区执法监察大队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执法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执法监察部门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四)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执法监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发生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制订《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作为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市国土资源局对该文件进行了转发,并在全市范围内适用。

三、有关措施

(一)执法监察支队对本系统规范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全市各级执法监察部门可直接按照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基准予以执行,也可以根据当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对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中未列明的行政处罚事项,各地可以在权限内制定相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执行标准。

(三)全市各级执法监察部门在建立和推行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处罚裁量集体会审制度、处罚裁量说理制度、处罚裁量监督制度、处罚裁量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预审执行和规范性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省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等文件;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

4.项目所在市(设区市)和受理预审申请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表;

5.标明项目用地范围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三.监督检查方式

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每年一次对各地开展专项督察,特殊重大事项单独不定期督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各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地根据督察内容进行自查,填写督察表格并完成自评报告;

(三)督察组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翻阅档案、抽查卷宗、实地踏勘等方式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督察组应对督察情况进行汇总,出具检查结果,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地应当根据当年度督察通知,对督察内容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完成评估报告后上报省市国土资源局,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注:1.适用于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市直部门。

2.以上六个方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并。


(四)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县级矿产资源规划;

2.是否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相关制度及执行情况;

3.矿业权设置、矿山布局结构调整等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4.有无违反规定擅自修编、调整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

5.有无违反矿产资源规划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

6.辖区内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是否存在违反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检查和实地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自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报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

2.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后,开展实地抽查,对县级自查情况进行复核,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市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年末规划实施情况总结及年中、年末规划实施统计表、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设区市、重点县(市、区)开展实地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正或责令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限期改正。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按照规定要求,是否具备规划修改(落实)方案申报表及附件(县级审查报告)、项目清单、规划用途修改(落实)前后对照表、方案说明、前后地块规划局部图等文件。

(二)申请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修改受理条件;

2.审核申请使用各级规划预留指标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预留指标使用条件,是否取得预留指标预核拨单,预留指标使用是否突破实际可用余额;

3.审核项目无违法用地证明或违法用地已经市执法局确认查处到位的证明材料、规划红线图(单独选址项目另需审核用地预审意见、初步设计批复和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材料是否完整;

4.审核涉及地质灾害搬迁项目需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

5.核查听证会、论证会的要素、程序和材料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6.核查申报材料数据、表述和图件是否准确,数据关系等是否符合逻辑等内容。

(三)程序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经过市、县(市、区)审查,公章、签字等是否齐全;听证、论证等材料、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四)批准后材料是否及时向市报备;县级审批项目是否在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划管理信息系统逐级向省厅备案。

(五)审批成果是否公告。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等。

(六)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否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地方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情况的定期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一次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定期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每年一次对各地开展专项督察,特殊重大事项单独不定期督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各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地根据督察内容进行自查,填写督察表格并完成自评报告;

(三)督察组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翻阅档案、抽查卷宗、实地踏勘等方式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督察组应对督察情况进行汇总,出具检查结果,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县市区应当根据当年度督察通知,对督察内容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完成评估报告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矿产督察

矿产督察是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市局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督察、组织及落实等工作,及时协调处理矿产督察报告提出的问题。为切实做好矿产督察工作,特制订以下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内有效的勘查项目和矿山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矿山勘查督察: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是否按照标准的勘查设计、勘查实施方案进行,督察勘查投入、探矿权使用费缴纳以及探矿权人其他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探矿权人是否存在越界勘查,不按勘查设计、勘查实施方案进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擅自转让或承包探矿权,圈而不探、以采代探、违反勘查程序等违规违法行为。

2、矿产开发利用督察:矿山企业是否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发利用,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规费缴纳情况,年度动用储量(矿区范围储量变动)情况,以及采矿权人其他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采矿权人是否存在超深越界开采、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擅自转让或承包采矿权,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改变开采矿种、采掘安全矿柱、“三率”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等情况;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督察:矿业权人是否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人是否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缴存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矿业权人按照要求填报《矿山开发利用情况表》或《勘查项目实施情况表》;

2、矿产督察员依据勘查设计或勘查实施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矿山土地恢复方案,对照《矿山开发利用情况表》或《勘查项目实施情况表》,查阅矿业权人有关资料、报表、台帐,对勘查区块作业,矿山采掘、选矿、尾矿及废弃物处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3、矿产督察员填写《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或《商业性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

4、矿产督察员与矿业权人交换意见,通报督察情况,对督察发现的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5、矿业权人在《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或《商业性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上签字;矿业权人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由矿产督察员在《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或《商业性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上予以注明。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矿产督察员根据省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对矿山企业、矿产勘查项目的现场督察。每年的现场督察次数不少于3次;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督察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实施跟踪督察。

2、矿产督察员应于督察工作完成后5日内向省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提交《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或《商业性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并将《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或《商业性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抄送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局。

3、每季度末,矿产督察员应向省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提交季度督察工作报告,上半年督察工作报告与二季度督察工作报告合并提交,年度督察工作报告、下年度工作建议与四季度督察工作报告合并提交。

五、监督检查处理

1、接到矿产督察员有关矿业权人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书面报告后,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在15日内调查。调查属实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矿产督察员书面报告的问题不予调查处理的,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应责成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接到矿产督察员反映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勘查资源管理工作中行政违法、不作为或作为不力的书面报告后,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0内调查,调查属实的,责成有关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正。

矿业权人对督察工作不配合、隐匿实情、拒绝督察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罚。


(七)重大案件查处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厅主要管辖在全市范围内的有重大影响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对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实施县(市)区属地管理。现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一)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二)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市国土资源局执法巡回检查新发现的重特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辖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受到当地政府干扰,市国土资源厅认为需要直接查处的案件;

2、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

3、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大影响的。

4、市国土资源厅认为需要直接查处的其他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上述(二)、(三)类案件,市国土资源厅认为必要时,可以交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对县级人民政府授意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受到当地政府干扰,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书面报告。

三、重特大案件的查处流程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认为案件因当地政府干预难以由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需要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时,可以报请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决定。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立案查处,也可以予以督办。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交由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要时可以督促办理。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发现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依法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依法查处。

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拒不查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督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管辖。管辖权有争议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管辖。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稽查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移送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划拨土地的供应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内容和程序;

(二)出让土地的公告内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三)供后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要求;

(四)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情况;

(五)闲置土地处置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监督检查方式可以采取系统抽查、实地踏勘、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一)根据系统预警、群众举报、具体工作需要等情况,确定需开展监督检查的地区;

(二)根据有关数据资料,或通过查阅档案资料、走访项目现场、基层总结上报等方式获取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受查地区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处理

市国土资源局在对各县市区批后监管工作开展检查时,对操作不合法合规、程序未执行到位、工作进度缓慢的,责令限期整改。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6.25”全国土地日主题宣传活动

开展土地资源国情国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服务活动。

办公室

4225142

2

基础地理信息成果分发服务

依行政许可向申请单位提供各类基础地理信息成果。

益阳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4223291

3

8.29”测绘法宣传日活动主题宣传

开展测绘法相关制度宣传

办公室

4225142

4

受理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

接受各类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的投诉、举报、申诉,按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益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12336

5

国土资源信息查询及相关业务咨询

国土资源相关信息公开,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政策法规咨询,国土资源业务咨询。

办公室及相关业务科室

4225142

6

“4.22”世界地球日主题宣传活动

按照活动周主题,结合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建设绿色矿山、保护地质(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等内容,向公众宣传资源国情国策,普及国土资源科学知识,推广新理念、新方法和新技术,引导全社会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办公室

4225142

7

市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发布

会同市气象局共同发布

地环科、益阳市地质环境监测站

4201569

420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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