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别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情形 |
1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进行听证的项目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选址意见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八)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 (九)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
2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临时建设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临时用地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临时建设规划批准文件应当载明临时建设的使用性质、使用期限及其他相关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请人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进行建设的,临时建设规划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进行听证的项目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八)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 (九)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
3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临时建设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临时用地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临时建设规划批准文件应当载明临时建设的使用性质、使用期限及其他相关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请人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进行建设的,临时建设规划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进行听证的项目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八)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 (九)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
4 |
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1.检查责任: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技术规定,以及通过许可的项目规划条件、相关图纸,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核查。 2.告知责任:对通过规划许可且尚未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发现有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及时向市城管执法局发出批后管理工作联系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5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其他 行政权力 |
市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技术条件、各项数据是否符合规划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规划核实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核实的,颁发规划核实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规划核实,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实证明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规划核实,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实证明的; (五)规划核实程序违法的; (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