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裁决权力清单
序 号 |
行政裁决事项 |
法律依据 |
裁决主体 |
救济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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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名称 |
裁决种类 |
依据 名称 |
具体条款 及其内容 |
法定裁决主体 |
具体承 办机构 |
行政 复议 |
行政 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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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行政裁决 |
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政府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可 |
可 |
2 |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
县级以上政府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可 |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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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