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5 17:27 作者: 来源:益阳门户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资规发〔201931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湘自然资发〔201917号)《益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益政办发〔2019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经多方征求意见,现审定通过,请局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遵照执行。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局依据省自然资源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102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191021日印发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

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湘自然资发〔201917号)《益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益政办发〔2019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99月起,我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为时执行三项制度,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任务措施

(一)全面梳理行政管理事项权责清单

1.             由法规科牵头,其他各机构配合,全面梳理我局以下权责清单:

(1)行政执法清单。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局应当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等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本清单。内容包括承办机构、行政执法权力名称、权力类型、执法依据、执法形式、救济途径等。

(2)政务服务清单。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我局应当作出的许可审批、审查认定、确权登记、调解仲裁、信访答复、指导查询等服务性质行政行为,纳入本清单。内容包括承办机构、服务事项名称、类型、启动方式、救济途径等。

(3)公共服务清单。我局各机构根据资质可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本清单。内容包括承办机构、服务事项名称、启动方式等。

(4)其他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应当制作的目录清单。

2.      上述清单于11月中旬梳理完成,法规科负责制定清单模板、汇总整理,各事项承办机构负责报送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内容。由政务窗口受理、其他机构审查的事项,审查机构为承办机构(以下均以此标准明确承办机构)。

3.      因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变动导致清单内容变化的,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依据和具体改变内容报送法规科,法规科负责权责清单的更新。

4.      我局行政管理事项权责清单的制定及更新,经法治工作分管领导审阅、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于印发的20日内在局官网公示。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      落实执法公示责任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各事项承办机构是相应执法信息公示的责任主体,承担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及时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在局官网设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通过专栏公开并链接进入市政府门户网站专栏。

2.      强化事前公开

(1)局行政管理事项权责清单明确后,由法规科牵头,审改科及其他各机构配合,编制各项行政执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程序以及其他事项。其他事项规定如下:属于依申请启动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资料清单及样式、时限、结果样式等内容的办事指南;属于行政处罚的,包括处罚情形及依据、处罚幅度及依据、时限、相对人权利义务、救济途径等信息;属于行政监督检查的,包括监督检查范围、方式、相对人权利义务、救济途径等信息;属于行政征收的,包括启动征收的条件和依据、相对人权利义务、救济途径等信息。

(2)上述主动公开信息于11月底前梳理完成,法规科负责明确需要编制公开内容的行政执法事项、编制公开模板、汇总整理,各事项承办机构负责报送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内容。

(3)因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变动导致行政执法主动公开内容变化的,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依据和具体改变内容报送法规科,法规科审核通过后予以更新。

(4)我局行政执法主动公开信息的编制及更新,根据工作制度报党组会讨论通过后印发,于印发的20日内在局官网公示。

3.      规范事中公开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负责人应当对本机构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以下要求规范执法人员行为:

(1)严格执行《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在编(含参公编、事业编)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或其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

(2)执法人员在办公场所以外执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文书等当面执法活动时,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3)政务窗口要规范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同时要以电子屏、展板或手册等形式,公示各事项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事指南、咨询方式、进度查询方式、监督方式。

(4)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执法事实、依据、理由、权利义务的,应当按要求采取书面、口头或公示等形式告知。

(5)国家规定统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4.      加强事后公开

加快推进局业务审批系统与局官网、相关信息平台数据对接,及时将行政执法有关办理结果在局官网、相关信息平台公布。在数据对接前,由承办机构负责有关办理结果公布。

(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承办机构应当将决定文书于局官网公布。

(2)其他类型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承办机构应当将决定文书于局官网公布。

(3)审改科根据政务服务及信用益阳等统一平台的工作要求,上传有关执法决定信息。

(4)由政务窗口直接生成的执法决定文书,经政务窗口和承办机构协商,可以由政务窗口直接报送至信息中心予以公布。

(5)上述执法决定文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经保密审查认为不宜公开的,可以做区分处理后公布,或不予公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中的内容依法公开,不认为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      局行政管理事项权责清单明确后,由法规科牵头,其他各机构配合,编制我局行政执法记录清单(作为内部制度,不对外公开)。清单包括以下内容:承办机构、执法事项、程序、各程序形式(如书面审查、会议审查、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听证、座谈等)、各程序记录形式(如统一文书、登记、纪要、笔录、照片、录音、摄像等)、记录需要的设备或场所等。上述清单于11月底前编制完成,法规科负责制定清单模板、汇总整理,各事项承办机构负责报送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内容。

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明确记录形式和设备场所需求:

(1)要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执法任务较重、办案数量较多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建设。各级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原则上按照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以及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现场勘验执法人员每人1台的标准配备。执法人员、执法事项、执法任务以及音像记录环节较少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需要适当配备。

(2)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2.      信息中心牵头,办公室、法规科、各承办机构配合,建立执法档案电子数据储存机制,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要求执法过程形成的全部材料均以电子数据形式永久存储,且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集中存储;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信息中心于11月底前编制档案存储设备采购及场所建设清单。

3.      法规科牵头,办公室配合,根据上述两项清单,编制行政执法记录存储设备和场所采购建设方案。方案报党组会讨论通过后,由办公室牵头,信息中心及其他机构配合,完成有关采购和建设工作。上述方案审定后由法规科报市司法局备案。执法过程中发现记录设备或场所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承办机构与办公室沟通处理,确保按要求记录执法过程。

4.      信息中心牵头,法规科、各承办机构配合,以主动上传至局官网,或另行构建网络查询平台的方式,将执法档案中应当主动公开的材料,以及其他可以主动公开的材料向公众开放,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强化公众监督。

5.      承办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形成的所有纸质材料,如审批单、请示报告及回复、调查询问笔录、会议纪要、现场照片等,一并归入执法档案依法保存。执法文书要适用省主管部门制定的全省统一的格式文本;省里没有制定的,由我局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格式文本,并由承办机构交法规科统一报市司法局备案。严格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在制定的执法决定文书格式文本上充分体现执法决定说明理由的要求,指导执法人员加强执法决定说理。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对证据采信、依据选择和决定裁量三个方面的理由进行充分说明。要研究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2)承办机构要建立执法音像记录管理机制,规范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3)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凡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所采集的音像记录用光盘或其他电子设备进行存储,与纸质文档一并组卷归档。

6.      全局要加强对记录资料的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      法规科牵头,其他各机构配合,统计我局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司法考试)的人员名单及有关信息,编制法制审核人员目录,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

2.      法规科牵头,其他各机构配合,于10月底前编制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清单包括以下内容:承办机构、执法事项、重大执法决定认定标准、法制审核内容等。承办机构应当结合执法类别、领域、涉案金额、影响范围等实际因素,按照以下要求制定重大执法决定认定标准:(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2)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3)经过听证程序的;(4)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5)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法规科负责制定清单模板、汇总整理,各事项承办机构负责报送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内容。

3.      法规科为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机构。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存在越权执法情形;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2)承办机构启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应当向法规科提交以下材料: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文本;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陈述意见、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听证材料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立案、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资格、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等程序及相关法律文书情况、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对相关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和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说明;其他相关材料、行政执法业务部门对报送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法制审核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制审核机构将处理意见提交专家论证的期限不计算在内。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进一步沟通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1.信息中心牵头,办公室、审改科、法规科及其他有关机构配合,尽快构建局内部办公信息系统。根据实际需求,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处理我局行政执法的信息录入、批转、审查、决定等工作,逐步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利用信息系统储存执法档案材料,提高档案查询调阅效率。

2.信息中心牵头,办公室、审改科、法规科及其他有关机构配合,认真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有关要求,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

3.信息中心牵头,办公室、法规科、审改科及其他有关机构配合,根据执法公示制度要求,优化局官网框架构建,逐步实现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

4.各事项承办机构负责在职权范围内将应当公示的执法信息及时报送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及时予以公示。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任组长,分管法治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局办公室、法规科、信息中心、审改科及其他行政执法业务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科,负责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日常工作。

(二)纳入考核指标。三项制度有关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机构绩效考核指标,督促各机构按时按要求完成有关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保障经费投入。根据三项制度有关要求,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实施三项制度所需设备、场所的采购建设工作落实到位。

(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项任务牵头机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与各行政执法业务机构的沟通交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确保三项制度能够结合实践、服务实践、促进实践。

(五)加强队伍建设。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市人民政府组织的执法人员培训有关工作,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和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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