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9 15:35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发布机构: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2-09-09

统一登记号:YYCR202216001

信息时效期:2027-09-09

YYCR202216001

 

益资规发〔2022〕36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益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9月9日

益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区县(市)城市绿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包括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

  现状绿线是指建设用地内已建成,并纳入法定规划的各类绿地边界线;规划绿线是指建设用地内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生态控制线是指中心城区内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对城市生态保育、隔离防护、休闲游憩等有重要作用的生态区域控制线。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发改、住建、生态环境、财政、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劝阻和检举的权利,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第七条 城市绿线划定应当遵循保护自然生态、均衡绿地布局、协调城市建设、发挥绿地系统效应的原则。

  第八条 城市绿线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确定。

  第九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指导下,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管控边界和管控要求,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详规编制单元绿地面积要求,划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区域绿地的绿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细化绿地规模、指标等相关要求,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划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区域绿地的绿线。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等组织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后按程序调整:

  (一)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编对绿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二)因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调整的;

  (三)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

  城市绿线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因调整城市绿线减少绿地的,应按照总体布局不破坏、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的要求在调整绿线前落实同等面积的绿地。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城市绿线范围内原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限期迁出或拆除。

  第十三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应当退还临时占用的绿地并恢复绿地原状。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划定的城市绿线配套建设绿地。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经论证批准,擅自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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