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新世界·梓山湖畔项目调规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及说明
发布时间:2023-11-21 10:54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一、听证会时间:2022年4月7日

  二、涉及项目:新世界·梓山湖畔项目调规听证会

  三、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一)质疑听证会程序合法性

  1.申请主持人、书记员(记录人)回避,认为不符合《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

  采纳情况及说明:未采纳。

  利害关系人依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依照本规定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听证机构”,认为组织机关指定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科长胡岿担任主持人不符合该项规定,系对依据理解有误。组织机关法规科是本次听证会的组织实施机构,听证公告起草发布、听证会组织实施、有关事务安排及统筹协调等工作,均由组织机关法规科完成;组织机关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由负责人指定邀请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科长胡岿担任主持人,与“法制工作机构为听证机构”不存在冲突;从市司法局邀请听证主持人,能更好地保障本次听证会公平公正、合法严谨地进行。

  利害关系人依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五条“听证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认为组织机关于4月2日通知时间不当,导致其不能在合理期间内了解主持人和书记员的法定回避情形,系对依据适用错误。而《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五条适用于“依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情形,本组织机关是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职权组织召开听证会;组织机关依据《湖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于3月18日至28日发布本次听证公告,征集听证参加人,公告通知载明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内容;基于首次听证会上,听证参加人提出“未提前告知主持人、记录人信息、因此没有合理期限审查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的意见,组织机关为充分保障利害关系人权利,在第二次听证会召开前,主持人、记录人确定后,于4月2日通过官网发布公告、短信、电话的形式,将主持人、记录人信息予以告知,为利害关系人保留了5日时间审查是否存在回避情形。

  (3)组织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和《湖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拟指派的主持人及记录人进行审查,经审查均不存在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后,作出指派决定;听证会上,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组织机关依据《湖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审查申请理由,并作出不予回避的决定。

  2.认为听证会启动程序违法:首次听证中止后决定恢复听证但未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第二次听证公告明确首次已经报名的13人无需再报名系对报名人员不公平;实际报名人数为23人,已超过15人却未启动代表抽选程序。

  采纳情况及说明:未采纳。

  利害关系人提出质疑的理由系对依据理解有误:

  (1)首次听证会中止召开,主要原因是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后,现场未能与组织机关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无法依据《湖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十条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次要原因是临时有公民提交大量未按要求提交的报名表,存在潜在纠纷风险。为避免矛盾激化,组织机关当即宣布休会,择日另行通知。此后,组织机关重新制定听证实施方案,并依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将首次听证会认定为“中止”情形,于第二次听证公告中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2)《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主管部门决定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组织机关于3月18日至28日通过公告形式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恢复听证;为确保通知到位,组织机关于4月2日通过第二次公告、短信、电话的形式对首次报名的听证会参加人逐一通知到位。

  (3)首次报名的13位听证参加人,已经按照首次听证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名材料,经审查认定符合听证会参加人资格,如第二次听证会要求该13位公民再次提交报名材料,系没有法律依据的增设义务,是对该13位已按规定报名公民的不公平;第二次听证会的法律性质是就本项目调规事项的恢复听证,原则上听证参加人应当不变;但基于首次听证会上出现的特殊情况,组织机关认为仍然存在其他希望提出意见的利害关系人,为充分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听证权,确保行政执法更加客观、全面、科学,第二次听证会再次设置报名途径,接收报名信息。

  (4)《湖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超过15人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按照提出听证申请的顺序或者抽签、推荐等方式确定15名代表参加听证。邀请参加听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数量,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视情况决定”。据此,“明确15名代表”系该项规定为方便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而赋予的权利,并非“只能限制15名代表参加”;基于本次听证事项涉及利害关系人切身利益,组织机关适当放宽可参会人数,也是充分保障利害关系人权利、广泛听取意见的体现。

  (二)质疑本次调规前期程序的合法性和拟调整方案合理性。

  1.质疑本次公示的设计方案图纸,认为虚化了已建成的周边紫龙郡小区房屋,存在诱导、欺骗感官的恶意,要求在公示中体现已建建筑。

  采纳情况及说明:未采纳

  公示设计方案为区分规划区域和非规划区域,仅就规划范围内的设计进行体现;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对规划范围内建筑进行设计展示,设计单位对已建成建筑没有额外构建的义务。

  2.要求公开该项目本次调规的专家评审会意见。

  采纳情况及说明:已采纳

  待规划建筑设计调整方案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定后批前公示时一并公开专家评审会会议纪要。

  3.要求公开调整后新建区域的建筑限高、建筑离界退让等主要技术指标。

  采纳情况及说明:已采纳。

  待规划建筑设计调整方案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定后进行批前公示。

  (三)质疑2015年规划方案调整的合法性,仅认可2008年(经核查实际为2006年)规划方案。

  采纳情况及说明:未采纳。

  2015年规划调整经项目单位依法申请,按程序报益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2015年第2次会议审定通过,具有合法性。如利害关系人质疑其合法性,可以就相应行政许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四)反对完全取消原北区西北角商业综合体。

  采纳情况及说明:部分采纳。

  1.该宗土地为商住性质,建设单位经过评估认为建设商业综合体不符合市场需求,且不违反规划强制性规定,具体选择商业用途或住宅用途进行规划建设系市场行为,组织机关无权强制干涉。

  2.已要求项目单位按听证会意见进行优化,一是保留一定量的商业铺面,满足业主购物消费等生活需求;二是按最大限度进行退让,保证现有南面住宅与拟建设高层住宅主楼间距为32米,较原方案增加5米,比技术规定的退让要求多17米。

  (五)反对变更原规划的公共绿地,希望保留山顶公园;反对在紫龙郡C区南侧新建幼儿园。

  采纳情况及说明:部分采纳。

  根据《关于中心城区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与管理专题会议纪要》(益府阅﹝2023﹞12号),已要求项目单位修改方案,取消南区幼儿园。

  (六)认为拟调整规划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1.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

  采纳情况及说明:拟部分采纳

  利害关系人指出条款均为总领性、统筹性的规范,不能直接据此判定拟调整规划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该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查时水利部门将出具部门意见。

  2.违反《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反对住宅建筑高度突破80米

  采纳情况及说明:拟部分采纳

  考虑环境品质问题以及相关利害人诉求,已要求项目单位除在建的D4—D7和规划的2#栋、5#栋外,其余未建楼栋均调整降低至80米以下。

  3.违反《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 山体水体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建筑风格、建筑密度、建筑高度、色调、容积率等方面实行严格的规划管制。在一级山体水体保护范围周边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时,应当保持山体水体的景观通透。”

  采纳情况及说明:部分采纳。

  利害关系人指出条款为总领性、统筹性的规范,不能直接据此判定拟调整规划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

  拟调整方案已按听证会意见进行优化,进一步降低了开发强度,建筑离退让一级保护水体符合技术管理规定要求。

  4.《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修订)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梓山湖……主要滨水地区建筑高度应遵循梯度后退原则,除满足规划及防洪退线外,原则在 50-100米的河湖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除市政公共设施之外的开发建设,保护范围外100米距离内,按 h:d=1:1确定建筑檐口高度(见下图图示)。”本次调规临湖新建建筑为26层,而西侧紫龙郡已有建筑为17层,显然违反了梯度后退原则。

  采纳情况及说明:部分采纳。

  ①南区紫龙郡规划部分距离梓山湖≥100米,不适应于该条款。

  ②已要求项目单位修改方案,北区临湖区域以梓山湖为视点,形成由低到高的建筑高度序列,海棠路住宅保持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线。

  5.2017年8月原益阳市规划局编制的《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第25页和187页规定,梓山湖与紫龙郡之间的建筑高度应该控制在25-50米之间,因此反对在梓山湖周边建设高楼。

  采纳情况及说明:未采纳。

  ①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系以城乡规划专业角度编制的指导性文件,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等由法律法规赋予其强制的规划不同,“导则”不具有强制性。

  ②经搜索《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2017年8月编制,2018年3月12日批复)全套资料(益阳市中心城区建筑风貌导则汇编、总体城市设计导则、建筑风貌控制导则、十六风貌片区城市设计指引、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导则、环境设施专题研究、海绵城市专题研究、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精简版),仅在《海绵城市专题研究》第25页检索到“重点保护益阳市中心城的资江、梓山湖……等‘一江一湖四溪多塘’的水环境质量,实现水环境质量的综合提升。益阳市海绵城市试点建设需加大城乡河道综合整治力度,统筹实施截污治污、清淤疏浚、护岸防洪、引水补源、绿化造景及恢复生态等措施,全面提升城乡水环境”的内容与梓山湖有关,其他篇章中的第25页、187页(部分篇章总页数未达到187页)未检索到与梓山湖有关内容。

  6.建筑高度超出50米则超出了益阳市消防扑救能力范围。

  采纳情况及说明:未采纳。

  关于“消防扑救能力”的问题超出规划方案审批职权范围,如拟调整方案不能达到消防有关标准,应急管理部门将依职权进行处理;组织机关与消防应急能力审查主管部门将在职权范围内对该项目的设计图纸,以及竣工验收环节进行审查把关。

  7.与周边低层住宅间距标准不能适用低层与低层之间的标准,应当适用低层与高层之间的间距标准,至少要大于50米。

  采纳情况及说明:部分采纳。

  根据《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修订)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南侧为低、多层建筑时按第二十四条控制,且不得小于15米;南侧为高层建筑时按第二十五条控制。

  已要求项目单位在符合技术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尽最大限度的增加退让间距与绿化空间。但是“至少要大于50米”的要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七)反对大幅增加建筑高度、开发强度和容积率;要求降低已建房屋周边开发强度,保留足够间距。

  反对增加建设开发强度、反对提高容积率。

  采纳情况及说明:部分采纳。

  项目整体开发强度低于可建设的开发强度,项目提高容积率具有合法性。2015年第1次益阳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及改变规划条件补交土地差价联席会会审意见明确该项目内涵容积率为1.5;2021年第2次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与规划控制工作联席会明确:2008年10月26日之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核定的容积率或者合同容积率低于《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益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益政发〔2007〕5号,以下按此简称)所对应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内涵容积率的,以益政发〔2007〕5号文件规定的对应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内涵容积率为准;听证会拟调整方案的项目整体容积率为1.273,未超过1.5。

  但鉴于该项目位于梓山湖片区,考虑环境品质问题,已要求项目单位拟进一步优化调整方案,调整后待建计容建筑面积50万㎡(较听证会方案减少计容建筑面积3万㎡),容积率降为1.229(最终确定的容积率以建设工程许可及其附图为准)。

  2.认为容积率不应当只计算整体,从片区容积率提升情况来看急剧增加,实际西北角容积率高达4至5,开发强度大大增加,将低层住宅包围得严严实实,恶化居住环境。要求公开调整后新建区域的容积率。

  采纳情况及说明:未采纳。

  根据《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修订)附录一,容积率应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进行计算,该项目建设用地约1014.6亩,仅计算部分区域建筑面积与建筑及周边占地面积的比值,不能作为规划审批依据,且实际操作上也无法规范地明确所计算面积的边界线,因此新建区域不应分开计算容积率。

  3.要求降低已建房屋周边开发强度,保留足够间距。

  (1)利害关系人意见:

  ①要求西北角与现有住宅保留50米以上距离的绿化休闲空间。

  ②要求北侧(D4-D7#)高层住宅与南侧已建住宅距离符合相关离界间距技术规定,且不能侵占已建住宅区域的地下空间,

  ③要求以现有住宅为界,东面(临梓山湖一侧)离现有住宅区保持50米绿化距离;西侧(临龙洲路一侧)住宅与现有住宅区同样保持50米及其以上绿化距离。

  ④要求新建高层住宅与紧邻已建低层住宅不能直接建设一类高层住宅,应该有个空间过渡,以保证已建住宅小区的空间环境。

  ⑤拟调整方案(紫龙郡A区)11栋与12栋平行,相差5米,严重影响9栋的居住空间,要求恢复原(2008版规划)楼间距。

  ⑥拟调整方案将11栋与A区9栋的梯间距由原来的45米调整为40米,要求恢复原楼间距。

  采纳情况及说明:部分采纳。

  符合《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修订)要求,不影响相邻建筑日照、通风、采光等。

  (八)关于项目交通组织的问题

  1.该项目将造成海棠路的交通拥堵。

  采纳情况及说明:部分采纳。

  2021年12月17日该项目由市交警支队进行了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对于项目投入使用后可能对周围交通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了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结论为:“《评价》的编制目标明确,原则同意通过审查。对上述所列要点,提请规划部门督促项目设计方在后续设计方案中补充和完善。”后续项目单位已按交警支队审查意见修改完善了方案,按要求减少了临海棠路出入口,临海棠路东北角仅设1个车行出入口,与龙洲小学出入口保持一定的距离,小区内部交通组织也进行了进一步的优化,规划区与已建区统筹管理,临西侧龙洲路、北侧海棠路各设置一条≥6米的内部机动车辅道,临龙洲路车行出入口与北区内部道路相连通,大大提高了小区内部道路的通达性。

  领御小区本就交通压力大,停车问题严峻,拟调整方案将加大与领御小区交界处的停车压力,更加恶化现状,希望解决领御小区停车问题。

  采纳情况及说明:部分采纳。

  领域小区属于本项目相邻小区,将尽量考虑关于“交通、停车压力”的意见进行方案优化,避免新建项目对领御小区的停车、交通产生影响,但本次听证会不能解决领御小区因原建设单位破产重组产生的遗留问题。

  3.要求公开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采纳情况及说明:采纳。

  现将交警支队对该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予以公开,具体见附件一;

  7.严重影响周边居民通风、采光、视野等居住环境,大幅降低生活品质,要求公开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采纳情况及说明:未采纳。

  通风、采光、视线、生活品质属于主观判断,无法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行政机关将以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控制性规定作为审批依据。该项目的日照符合技术管理规定,具体见附件四。

  关于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意见,建议利害关系人依法向生环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九)要求尽快解决小区遗留问题,加快生活所需设施设备和场所的建设。

  1.要求建设单位恢复紫龙郡小区已拆除的门楼,因紫龙路修建导致紫龙郡成为开放式小区,请求修建通透围墙,将山顶公园及C区南门车位全部围在围墙内,C区南门小门道路拓宽2米,并在两边加建人行道,还C区业主一个封闭式小区。

  采纳情况及说明:部分采纳。

  拟调整方案已按听证会意见进行优化。紫龙郡小区门楼由高新区政府负责建设,尽量实现利害关系人要求。

  2.要求开发商加快对基础设施的建设速度,现小区配套设施跟不上,要求先完善设施,例如物业、公共停车位、运动会所、休闲活动场所、体育设施、垃圾站、消防设施等,满足小区居民健身、休闲等需求。

  采纳情况及说明:已采纳。

  拟调整方案已按听证会意见进行优化。

  3.优化紫龙郡小区A区垃圾站,现状临时垃圾站正对大门,体量过小,夏天或雨季的气味、污水严重影响居民生活。

  采纳情况及说明:已采纳。

  拟调整方案已按听证会意见进行优化。

  4.紫龙郡小区原规划建设停车位未落实,业主自发集资建设临时停车场,要求2021年新建停车位纳入本次调规基数,并要求建设单位对车位建设资金给予补偿。

  采纳情况及说明:未采纳。

  规划的停车位已符合《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修订)要求。

  5.紫龙郡C区南大门和西大门进出口通道太窄,只有车行道无人行道,且不能满足消防车进入小区的需求,需拓宽道路并加建人行道。

  采纳情况及说明:采纳。

  拟调整方案已按听证会意见进行优化。

  6.紫龙郡小区消防管道从未通水,呈瘫痪状态,且一直没有移交业主使用,存在极大安全隐患,需全面整改消防管道后移交业主使用。

  采纳情况及说明:部分采纳。

  消防设施的设计及验收不属于规划方案审批职权范围。我局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是否存在该问题并予以协调解决,尽量实现利害关系人要求。

  (十)如高开发强度的拟调整方案最终得以通过,要求依法得到赔偿补偿。

  1.要求建设单位对业主因本次调规产生的损失给予赔偿。

  采纳情况及说明:未采纳。

  该诉求系业主与建设单位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涉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超出规划方案审批职权范围,组织机关无权对建设单位直接作出“责令赔偿”的处理决定,亦缺乏认定合理的补偿/赔偿金额的能力。但是,我局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业主基于《购房合同》或相邻权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以尽到审慎责任。并将向建设单位转告利害关系人意见,搭建沟通平台,争取协调一致;无法协调一致的,将全力配合利害关系人通过民事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提供“建设单位就该项目调整规划方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2.要求行政机关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对利害关系人予以补偿。

  采纳情况及说明:未采纳。

  拟调整方案的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间距及日照等指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强制性规范,行政机关难以判定本次调规是否对利害关系人构成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损失”;第二,行政机关缺乏将“合法权益造成损失”量化成具体金额的能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后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四、意见采纳结果:新世界·梓山湖畔项目规划建筑设计调整方案根据听证会意见修改后,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审定。

  五、其他说明:本《说明》并非行政许可决定告知文书,行政许可决定以“信用益阳”官方网站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平台”公示信息为准。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依法享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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