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代表人:刘 卫 职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受委托单位:益阳市大通湖区自然资源局
代表人:罗红伟 职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为进一步落实《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等总计十二项职权委托益阳市大通湖区自然资源局实施。
一、委托事项
受委托单位比照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益阳市高新区大通湖片区区域范围内所委托职权的监督与管理。
委托事项: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二)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四)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五)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六)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七)临时用地审批;
(八)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九)建设用地使用权;
(十)抵押权登记;
(十一)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十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在委托期限内,如委托事项依据法律法规或按照上级要求进行修改更新,委托单位应及时向受委托单位通报修改更新内容,受委托单位须按照修改更新内容履行受委托事项。
二、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2025年7月10日至2028年7月10日。
三、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的履职行为。
2.提供与委托内容相关的法律政策咨询与服务。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履职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应当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上述事项的办理情况,并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与监督。
2.受委托单位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行为,否则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3.受委托单位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依程序、按受委托权限办理,受委托方应按季度将办理情况报委托单位备案。
六、其他事项
(一)受委托单位应明确专门机构具体实施委托事项,必须在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办理受委托事项。
(二)受委托单位执法所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大通湖区管委会财政收入。受委托执法导致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费和行政赔偿费由益阳市大通湖区自然资源局或大通湖区管委会财政负担。
(三)受委托单位行政许可引起的行政复议、诉讼及信访纠纷等案件由受委托单位具体承办,包括调查办理、出具答辩意见、提交证据材料,以及出庭质证等;受委托单位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出现不当或者违法行为导致产生的行政责任、纪律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由受委托单位或受委托单位所属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
(四)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另两份报益阳市司法局和大通湖区委政法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