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6-05-13 15:41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做好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和减少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益阳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行为举报。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已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流程处理,经查证属实后,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举报范围包括: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越界勘查超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以整治修复等各类名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地质勘查、地灾隐患治理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设涉及自然资源部门职责的;规划违法涉及自然资源部门职责的;其他自然资源领域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已经掌握线索的,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依法不属于自然资源部门职责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举报事项的办理工作。局安委办负责安全生产举报日常工作,及时对举报事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局机关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和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落实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工作。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12350热线电话或来信来访、官方网站留言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的应当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举报人不得通过违法行为或危险方式收集、制造有关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或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自然资源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且举报线索清晰、存在事故隐患的,局安委办受理并进行登记后,应按照属地原则交办转办相应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落实核查处理工作,同时告知局机关相关主管科室。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会同局安委办对交办转办的举报事项跟踪督办。

  经核查存在事故隐患的,核查处理单位应当要求有关责任单位和从业人员立即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程序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举报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给予举报人50元至1000元的奖励;举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相关程序判定),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以受理处置的登记时间为准,奖励最先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举报奖励,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或按照约定的方式方法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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