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健全我局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制定或修订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局办理益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列出的事项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依据职责管理权限提出决策草案的科室、二级机构、分局(以下简称“承办部门”)认为拟作出的决策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四条 承办部门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需要更新、修改的,将有关书面说明及文件材料报法规科,由法规科牵头负责向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承办部门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事项涉及其他科室、机构、分局,或其他有关单位的,应当充分征求意见。
第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依据《益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第十四至二十三条规定,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有关工作,并保留书面材料。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具体形式、适用情形、有关要求等均有明确规定。
属于益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列出的事项,或承办部门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应当将行政决策有关资料报法规科。由法规科组织、承办部门协助,依据《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启动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
第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依据《益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有关规定,落实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要求,并保留书面材料。
(一)承办部门在决策草案送交集体讨论前,将以下材料交至法规科组织合法性审查(含公平竞争审查):
1.决策草案的文本和起草说明,涉及其他部门重要职责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2.决策事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3.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有关材料。
(二)法规科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及其他有关领导、工作人员对拟作出的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还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
(三)合法性审查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或制作《合法性审查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承办部门应当根据意见纠正、补充有关程序和材料,不得直接报送局领导集体讨论。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1.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2.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3.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3号)、《益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益质监函〔2018〕49号)等规定执行,并制作《公平竞争审查表》。
第八条 通过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的决策草案,由承办部门根据党组会有关规定,报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由我局代市人民政府起草的决策草案,经局党组会讨论通过后,由承办部门牵头完成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经法定程序确认印发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在20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由我局代市人民政府起草的决策草案,承办部门应主动跟进决策公布有关事宜,确保已印发的行政决策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公开。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将行政决策制定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归档,确保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的书面材料完整保存入卷。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经生效,有关科室、二级机构、分局应当严格执行。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发现不适应客观情况,或上位依据发送重大变更的,可以依据本规定启动修订程序。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承办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
第十三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则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清单
附件: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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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 别 |
决 策 事 项 |
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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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制定有关公共服务的重大政策措施 |
1.制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措施 |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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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制定有关社会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
2.拟定或修改征地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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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拟定或修改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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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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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拟定或修改基准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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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
6.国土空间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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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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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
8.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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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重要区域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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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控制性详细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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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城市排水设施专项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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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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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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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措施 |
14.各类自然保护区的划定 |
市直相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