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政征告字[2020]007号
发布时间:2020-04-13 11:21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规定,现将有关征收土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2019]政国土挂字第282号。

三、批准时间:2019年12月31日。

四、批准用途: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增减挂钩)。

五、被征地单位、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被征地单位: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九二五社区。

(二)征地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地类:详见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四)征地总面积:0.9113公顷。

六、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18]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农用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及地上建(构)筑物、坟墓迁移补偿,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8]8号)执行。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益阳市赫山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拆机构的调查结果为准。

九、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19]政国土挂字第282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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