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政征告字[2019]075号
发布时间:2019-09-18 10:11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04]政国土字第495号审批单批准,同意征收益阳高新区朝阳街道羊舞岭资管会部分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征收土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土地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2004年6月3日。

三、建设项目名称:原湖南城市学院二期用地(现益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用地)。

四、被用地单位、位置及面积:

(一)被用地单位:益阳高新区朝阳街道羊舞岭资管会。

(二)征地位置:详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总面积:0.5257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18]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农用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及地上建(构)筑物、坟墓迁移补偿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8]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益政办发[2014]1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益阳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拆机构的调查结果为准。

八、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九、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04]政国土字第495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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