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政征土告字[2018]018号
发布时间:2018-11-12 10:15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资阳国土分局2017年第一批次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7]政国土字第1585号审批单批准,同意征收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流源桥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规定,现将有关征收土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土地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 批准时间:2017年10月19日。

三、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益阳市国土资源局资阳国土分局2017年第一批次(地块二)。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及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流源桥村。

(二)征地位置:详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红线图。

(三)征地总面积:1.9851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18]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农用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及地上建(构)筑物、坟墓迁移补偿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8]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益政办发[2014]1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益阳市资阳区征地拆迁测绘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的调查结果为准。

八、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九、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17]政国土字第1585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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