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征补字〔2019〕005号
发布时间:2019-02-01 16:31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现将益阳市资阳区2017年第二批次(地块一、地块二、地块三)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批准机关、批准文件,征收土地面积

被征收土地单位: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流源桥村。

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件:[2018]政国土字第1723号。

征收土地总面积:31.4745亩。(其中:地块一6.0975亩、地块二22.4505亩、地块三2.9265亩)具体位置、范围、地类详见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红线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二、征地补偿标准、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18]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政发[2018]8号)文件执行。

三、房屋拆迁安置方式采用住房货币化安置、异地新建安置,安置地点位于资阳区长春镇流源桥村。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益政办发[2014]1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听证告知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益阳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征地补偿费支付期限、腾地规定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的规定,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后,被征地者拒不腾地的, 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9年2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