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征补字〔2018〕025号
发布时间:2018-11-12 11:07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现将益阳市资阳区2017年第五批次(地块一)用地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批准机关、批准文件,征收土地面积

被征收土地单位: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幸福村。

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件:(2017)政国土字第1961号。

征收土地总面积:10.9575亩。具体位置和范围详见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红线图。

二、征地补偿标准、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18]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政发[2018]8号)文件执行。

三、房屋拆迁安置采用住房货币化安置、异地新建安置和安置房安置,具体安置方式和标准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31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益政办发〔2014〕1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听证告知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益阳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征地补偿费支付期限、腾地规定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的规定,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后,被征地者拒不腾地的, 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1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