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征补字[2014]第0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现将益阳市赫山区农业机械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批准机关,批准文件,征收土地面积
被征收土地单位:赫山区龙光桥镇全丰村;
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件:湘(2013)政国土字第777号;
征地土地总面积:32.586亩。
二、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
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13]13号)文件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1、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政府令4号(2007)、益政发(2011)11号文件执行。
2、青苗补偿按益政发[2008]2号文件执行。
四、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权人。
五、如对本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依法申请裁决。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第45条的规定,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对阻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将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37-4227045
201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