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3002)
发布时间:2013-05-27 00:00 作者:王湘军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征补字[2013]第0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现将温州商会大厦建设棚户区改造项 目安置用地的征 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批准机关,批准文件,征收土地面积
    被征收土地单位:赫山区大丰村委会;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湘(2010)政国土字第125号;征地土地总面积:20.3925亩。
    二、征地补偿标准 (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
    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文件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1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 政府令4号(2007) 、益政发 (2011)11号文件 执行。
    2 、青苗补偿按益政发[2008]2号文件执行。
    四、安置办法
    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按照拆迁安置重建地规划方案,实行集中就地安置。
    五、 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权人。
    六、 如对本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依法申请裁决。
    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第45条的规定,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对阻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将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37-4227045
                 
                                  2013年5月2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