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征补字[2013]第0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现将温州商会大厦建设棚户区改造项
目安置用地的征
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批准机关,批准文件,征收土地面积
被征收土地单位:赫山区大丰村委会;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湘(2010)政国土字第125号;征地土地总面积:20.3925亩。
二、征地补偿标准
(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
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文件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1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
政府令4号(2007)
、益政发
(2011)11号文件
执行。
2
、青苗补偿按益政发[2008]2号文件执行。
四、安置办法
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按照拆迁安置重建地规划方案,实行集中就地安置。
五、
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权人。
六、
如对本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依法申请裁决。
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第45条的规定,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对阻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将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37-4227045
201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