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政征告字[2020]36号
发布时间:2020-08-04 16:13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征收土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2019]政国土字第449号。

三、批准时间:2019513日。

、批准用途:益阳市鱼形湖东路二期道路工程项目(地块一)。

五、被征地单位、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被征地单位:益阳市赫山区鱼形山街道灵宝山社区 。

(二)征地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地类:详见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四)征地总面积:4.7900公顷。

六、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18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农用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及地上建(构)筑物、坟墓迁移补偿,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88号)执行。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益阳东部新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拆机构的调查结果为准。

九、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19]政国土字第449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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