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政征补告字〔2020〕74号
发布时间:2020-09-22 15:36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现将益阳市赫山区2017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地块十三、地块十四、地块十五、地块十六)项目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2019]政国土字第98号。

三、批准时间:2019128日。

四、被征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

    被征地单位:益阳市赫山区欧江岔镇柏薮村、沧水铺镇碧云峰村、沧水铺镇沧水铺村。

征收土地面积:征收集体土地5.0943公顷,其中欧江岔镇柏薮村2.5469公顷、沧水铺镇碧云峰村0.4874公顷、沧水铺镇沧水铺村2.06公顷。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五、征收土地补偿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1815)的规定执行。

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列表如下:

征地补偿

被征收人

土地

类别

面积

(亩)

片区

等级

补偿标准

(元/亩)

地类修正系数

补偿单价

(元/亩)

补偿金额(元)

 

(地块十三)

 

 

 

 

 

 

 

水田

29.601

二类区

62500

1.2

75000

2220075

沟渠

1.1205

二类区

62500

1.0

62500

70031

坑塘

7.482

二类区

62500

1.0

62500

467625

 

38.2035

 

 

 

 

2757731

征地补偿

被征收人

土地

类别

面积

(亩)

片区

等级

补偿标准

(元/亩)

地类修正系数

补偿单价

(元/亩)

补偿金额(元)

 

碧云峰村

(地块十四)

 

 

 

 

 

 

水田

7.2045

二类区

62500

1.2

75000

540338

沟渠

0.1065

二类区

62500

1.0

62500

6656

沧水铺村

(地块十四)

 

旱地

7.3305

二类区

62500

1.0

62500

458156

林地

10.062

二类区

62500

0.8

50000

503100

宅基地

1.188

二类区

62500

1.0

62500

74250

未利用地

0.2955

二类区

62500

0.6

37500

11081

 

26.187

 

 

 

 

1593581

征地补偿

被征收人

土地

类别

面积

(亩)

片区

等级

补偿标准

(元/亩)

地类修正系数

补偿单价

(元/亩)

补偿金额(元)

 

(地块十五)

 

 

 

 

 

 

 

 

水田

1.4265

二类区

62500

1.2

75000

106988

林地

0.7305

二类区

62500

0.8

50000

36325

坑塘

0.246

二类区

62500

1.0

62500

15375

宅基地

2.697

二类区

62500

1.0

62500

168563

 

5.1

 

 

 

 

327251

征地补偿

被征收人

土地

类别

面积

(亩)

片区

等级

补偿标准

(元/亩)

地类修正系数

补偿单价

(元/亩)

补偿金额(元)

 

(地块十六)

 

 

 

 

 

 

 

 

水田

1.713

二类区

62500

1.2

75000

128475

旱地

3.5295

二类区

62500

0.8

50000

176475

坑塘

0.2745

二类区

62500

1.0

62500

17156

宅基地

0.774

二类区

62500

1.0

62500

48375

道路

0.633

二类区

62500

1.0

62500

39563

 

6.924

 

 

 

 

410044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照《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政发〔20188)的规定执行。

六、房屋拆迁的过渡及安置方式

房屋拆迁的过渡及安置方式按照《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政发〔20188)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房屋拆迁的过渡采取自行过渡方式,安置方式采取异地新建安置或规划选址集中安置方式。

七、征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的支付对象与支付方式

征地补偿费以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转账方式支付至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房屋的拆迁补偿费、过渡费、搬家费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补偿金额,以转账方式支付至被征拆人;腾地奖励在被征拆人按期完成搬家腾地并经征拆机构验收合格后以转账方式支付至被征拆人。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安置模式及安置工作进度支付到安置责任单位或个人。

八、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方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益阳市赫山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拆机构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征地拆迁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应在征地补偿动员后将征地补偿安置费在3个月内(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全额支付到位。对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被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全额支付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拒不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相关告知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三)申请听证的依据和理由。听证申请书可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代为签收、传达。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土地类别的认定、综合地价区域的划分有异议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益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征地拆迁实施机构进行征地补偿动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事务中心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依法申请裁决。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十二、征地拆迁管理与协调

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益阳市赫山区征地拆迁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陈应辉

单位地址:益阳赫山区赫山南路60


征地拆迁管理单位:益阳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事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匡福球

单位地址:益阳市龙洲路299

联系电话:4221990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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