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政征告字〔2020〕62号
发布时间:2020-11-17 08:40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益政征告字〔2020〕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征收土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2020]政国土字第641号。

三、批准时间:2020年7月13日。

四、批准用途:益阳市2019年第23批次建设用地(地块四)项目。

    五、被征地单位、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被征地单位:益阳长春经济开发区南丰资管委。

(二)征地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地类:详见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四)征地面积:征收土地面积1.5700公顷。其中益阳长春经济开发区南丰资管委1.5700公顷。

六、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18]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农用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及地上建(构)筑物、坟墓迁移补偿:

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8]8号)执行。

八、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主要采取货币方式安置。

九、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益阳市资阳区自然资源局办公楼)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拆机构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十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20]政国土字第641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印章)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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