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益政使征补告字〔2020〕109号
2020年7月6日印发了《拟使用土地告知书》(益政拟使告字[2020]4号),并在拟使用土地所在的单位进行了张贴告知。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参照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了拟使用土地现状调查和确认,且由政府组织第三方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现将益阳市第四十九批次(赫山区)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地块一)项目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使用土地单位、土地面积
被使用土地单位:湖南益阳水竹凉席厂。
使用土地面积:0.9210公顷,其中湖南益阳水竹凉席厂0.9210公顷。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使用土地补偿
使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青苗、迁坟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使用土地补偿
使用土地补偿标准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18〕15号)的规定执行。
具体使用土地补偿标准列表如下:
征地补偿 |
被征收人 |
土地 类别 |
面积 (亩) |
片区 等级 |
补偿标准 (元/亩) |
地类修正系数 |
补偿单价 (元/亩) |
补偿金额(元) |
水竹凉席厂
|
旱地 |
6.639 |
一类区 |
70000 |
1.2 |
70000 |
464730 |
|
林地 |
4.842 |
一类区 |
70000 |
0.8 |
56000 |
271152 |
||
坑塘水面 |
2.334 |
一类区 |
70000 |
1 |
70000 |
163380 |
||
合 计 |
13.815 |
|
|
|
|
899262 |
(二)青苗、迁坟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迁坟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政发〔2018〕8号)的规定执行。
三、房屋拆迁的过渡及安置方式
房屋拆迁的过渡及安置方式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被使用土地补偿费、青苗、迁坟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的支付对象与支付方式
被使用土地补偿费以转账方式支付给现土地使用单位。
五、补偿登记
现土地使用单位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益阳市赫山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现土地使用单位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拆机构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征地拆迁实施
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应在征地补偿动员后将征地补偿安置费在3个月内(自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全额支付到位。对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现土地使用单位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现土地使用单位或者其他权利人的使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全额支付后,现土地使用单位或者其他权利人拒不领取使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相关告知
本公告发布后,现土地使用单位或者其他权利人有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三)申请听证的依据和理由。听证申请书可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代为签收、传达。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现土地使用单位或者其他权利人对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土地类别的认定、综合地价区域的划分有异议的,应当在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益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征地拆迁实施机构进行使用土地补偿动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事务中心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依法申请裁决。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使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八、征地拆迁管理与协调
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益阳市赫山区征地拆迁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陈应辉
单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赫山南路60号
征地拆迁管理单位:益阳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事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匡福球
单位地址:益阳市龙洲路299号
联系电话:4221990
(印章)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