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政使告字〔2021〕8号
发布时间:2021-05-26 10:16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894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人民政府使用土地公告

益政使告字〔202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征收土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2020〕政国土字第1005号。

三、批准时间:2020年10月29日。

四、批准用途:益阳市2020年第三十四批次(赫山区)建设用地。

五、被使用土地单位、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被使用土地单位:益阳市赫山区农业科学研究所。

(二)使用土地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使用土地地类:详见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四)使用土地面积:使用土地面积:1.0799公顷,其中益阳市赫山区农业科学研究所1.0799公顷。

六、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18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青苗、迁坟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迁坟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政发〔20188)的规定执行。

八、房屋拆迁的过渡及安置方式:

房屋拆迁的过渡及安置方式参照益阳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补偿登记:

现土地使用单位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益阳市赫山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联系人:陈应辉,联系电话:6357299。现土地使用单位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拆机构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十一、现土地使用单位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20〕政国土字第1005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印章)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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