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使用土地公告
益政使告字〔2021〕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征收土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2021〕政国土字第677号。
三、批准时间:2021年6月30日。
四、批准用途:益阳市2021年第12批次(资阳区)建设用地。
五、被使用土地单位、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被使用土地单位:益阳市国营茈湖口渔场。
(二)使用土地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使用土地地类:详见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四)使用土地面积:使用土地面积:0.4379公顷,其中益阳市国营茈湖口渔场0.4379公顷。
六、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18〕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青苗、迁坟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迁坟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政发〔2018〕8号)的规定执行。
八、房屋拆迁的过渡及安置方式:
房屋拆迁的过渡及安置方式参照益阳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补偿登记:
现土地使用单位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益阳市资阳区三益北街2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联系人:王舒,联系电话:3276150。现土地使用单位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拆机构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十一、现土地使用单位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21〕政国土字第677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印章)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