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政征补告字〔2021〕69号
发布时间:2021-09-16 12:44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益政征补告字〔202169

2021830日印发了《拟征地告知书》(益政拟征告字202164号),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组进行了张贴告知。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依据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了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确认,且由政府组织第三方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现将益阳市2021年第五十九批次(资阳区)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

被征地单位:益阳市长春经济开区杨树资管委、新祝资管委。

征收土地面积:征收集体土地11.2881公顷,其中益阳市长春经济开区杨树资管委6.0675公顷、新祝资管委5.2206公顷。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1815)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政发〔20188)的规定执行。

征地补偿

被征收人

土地

类别

面积

(亩)

片区

等级

补偿标准

(元/亩)

地类修正系数

补偿单价

(元/亩)

补偿金额(元)

新祝资

管会

 

44.3475

一类区

73500

1.2

88200

3911449

 

13.86

一类区

73500

1.0

73500

1018710

农村道路

4.1745

一类区

73500

1.0

73500

306825

 

0.0045

一类区

73500

1.0

73500

330

坑塘水面

13.6965

一类区

73500

1.0

73500

1006692

宅基地

2.226

一类区

73500

1.0

73500

163611

 

78.309

 

 

 

 

6407619

征地补偿

被征收人

土地

类别

面积

(亩)

片区

等级

补偿标准

(元/亩)

地类修正系数

补偿单价

(元/亩)

补偿金额(元)

杨树资

管会

水 田

17.682

一类区

73500

1.2

88200

1559552

旱 地

12.5745

一类区

73500

1.0

73500

924225

有林地

2.502

一类区

73500

0.8

58800

147117

农村道路

4.1505

一类区

73500

1.0

73500

305061

坑塘水面

36.369

一类区

73500

1.0

73500

2673121

 

5.1465

一类区

73500

1.0

73500

378267

宅基地

12.588

一类区

73500

1.0

73500

925218

 

91.0125

 

 

 

 

6912561

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列表如下

三、房屋拆迁的过渡及安置方式

房屋拆迁的过渡及安置方式按《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政发〔20188)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房屋拆迁的过渡采取自行过渡方式,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

四、征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的支付对象与支付方式

征地补偿费以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转账方式支付至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房屋的拆迁补偿费、过渡费、搬家费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补偿金额,以转账方式支付至被征拆人;腾地奖励在被征拆人按期完成搬家腾地并经征拆机构验收合格后以转账方式支付至被征拆人。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安置模式及安置工作进度支付到安置责任单位或个人。

五、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方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益阳市资阳区长春东路8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联系人:沈官宇宸,联系电话:222082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拆机构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征地拆迁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应在征地补偿动员后将征地补偿安置费在3个月内(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全额支付到位。对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被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全额支付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拒不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相关告知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三)申请听证的依据和理由。听证申请书可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代为签收、传达。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土地类别的认定、综合地价区域的划分有异议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益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征地拆迁实施机构进行征地补偿动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事务中心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依法申请裁决。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九、征地拆迁管理与协调

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益阳长春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事务

法定代表人:符滨

单位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东路8

联系电话:6357299

征地拆迁管理单位:益阳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事务中心

负责人:周志军

单位地址:益阳市龙洲路299

联系电话:4215925              

(印章)

202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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