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及说明——益阳市中心城区梓山湖片区(GX03单元)详细规划
发布时间:2026-01-16 14:33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一、听证会时间:2025年12月19日

  二、听证事项:《益阳市中心城区梓山湖片区(GX03单元)详细规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详细规划》)

  三、听证代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一)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

  主要意见:反对将《详细规划》GX03-03-02地块从教育用地调整为住宅用地;反对将团圆学校的选址变更为益阳大道以南、团山路以北、团圆南路以西、蔡家巷以东。

  采纳情况:为充分考虑听证代表意见,团圆学校的选址需进一步论证,《益阳市中心城区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1—2035年)》(报批稿)暂未批复,暂时无法确定具体位置,现决定本轮《详细规划》编制暂停,待团圆学校选址充分论证作出决策后,再继续推进,届时将再次对规划成果进行公示征求意见。感谢听证代表及广大市民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二)提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和说明

  1.认为规划调整前公众参与不充分,未有效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意见,程序合法性存疑。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

  解释说明: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召开了专家评审会,规划成果在门户网站完成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履行了法定公示义务,收到群众意见后按程序召开了听证会,正是为进一步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下一步规划继续推进时,我局将再次对规划成果进行公示,欢迎听证代表及广大市民持续关注。

  2.指出《详细规划》GX03-03-02所在地块在《益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总规》)“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图”中显示为教育用地(中小学用地),认为本次《详细规划》中调整为住宅用地违反了《总规》,违背国土空间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属于违规变更强制性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规。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

  解释说明:

  (1)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46)《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等规定,市级总规是战略性、纲领性、协调性的上位规划,它侧重于确定城市性质、规模与空间结构,从宏观上对各类用地进行结构性、比例性布局,明确核心功能分区与发展方向,是后续所有规划与建设的纲领依据,详细规划负责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实施性安排,是土地用途管制和工程规划许可的依据。

  (2)听证代表指出的“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图”属于《总规》内容,《总规》通过规划分区和城市四线进行管控,该图左下角已注明“本图不作为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的直接依据”,该图土地使用性质为示意图,旨在举例展示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大致布局,便于对规划文本有直观的理解。图面显示该地块为教育用地(中小学校用地)不作为《总规》强制性内容,详细规划可对《总规》教育用地(中小学校用地)进行合理位置优化并落实。

  3.认为规划变更侵害居民基于原规划形成的合法预期,可能导致房屋采光、观湖视野等居住价值贬损。

  采纳情况:已采纳。

  解释说明:为充分考虑听证代表合理预期,我局经过论证,结合2020年市人民政府批复的益阳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中小学校建设的相关指标,拟将GX03-03-02地块的建筑限高设置为24米。

  4.质疑调整系经济效益导向,属于“饮鸩止渴”式发展,牺牲城市长远竞争力、居民幸福感及政府公信力。

  采纳意见:不予采纳。

  解释说明:该质疑来源于推测,缺乏事实依据。事实上,GX03-03-02地块暂时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假如将该片区中小学校用地选定在此地块,则近期无法解决教育部门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就我局掌握的情况,GX03-03-02地块目前没有住宅类工程建设项目计划。临益阳大道地块已经具备动工建设的初步条件,如果学校选址在此,可尽快推动建设缓解梓山湖片区东北部基础教育设施不足问题。本次《详细规划》编制从考虑实际建设情况出发,未取消学校,未减少绿地。

  5.认为变更后的团圆学校选址不科学,其位于变电站400米范围内,不符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存在安全隐患;地形不规整不利于学校布局安排;参考周边同类学校交通治理历程,认为益阳大道主干道旁建校易引发交通拥堵问题,担忧就学出行安全。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

  解释说明:

  (1)未检索到《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检索到《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2018);该标准中未检索到关于“变电站400米范围内不能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规定,该标准对人员密集场所仅规定了电力电缆材质应采用铜导体;经多方检索,均未找到关于“变电站400米范围内不能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相关规定、规范。

  (2)教育部门正在牵头对学校选址进行论证,学校选址确定后,我局将会同教育、环保、公安等部门对规划平面布局进行认真审查,力求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交通组织科学,满足学校教学及师生安全要求,并将规划图纸进行批前公示及批后公告,欢迎听证代表及广大市民持续关注。

  6.认为GX03-03-02如果作为住宅开发会加剧梓山湖生态负荷,降低绿地率,影响空气质量、水体环境及生物多样性,违背“公园城市”理念。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

  解释说明:环境影响问题系合理顾虑,本轮《详细规划》编制严格遵守该区域“城市绿肺”的功能定位,相较于《总规》及《益阳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市人民政府2020年批复版)成果,该区域公园绿地位置未做改变、面积未减少;GX03-03-02地块一直为城市建设用地,在未来开发建设时,我局将会同环保、水利等部门对规划设计方案的开发强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严格把关,并将规划方案进行公示,欢迎广大市民持续关注。

  四、其他说明

  (一)本《说明》旨在阶段性公开我局作出行政决策的理由及依据,尊重人民群众意志,充分释法说理,保障公众知情权;本《说明》并非行政许可决定文书等执法文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为充分考虑听证代表意见,本轮《详细规划》编制程序暂停,待团圆学校选址作出决策后,再继续推进编制程序,届时成果将再次公示征求意见。

  (三)待《详细规划》编制程序重启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我局将向社会公布规划成果。该《详细规划》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在后续的规划实施环节,依据该《详细规划》所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许可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有关规划许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法享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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