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听证代表意见采纳情况
发布时间:2022-01-06 14:42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11216日上午在局4楼会议室举行了《益阳市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听证会。听证会应到听证代表35人、实到35人,针对35名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讨论研究,具体采纳情况如下:

一、采纳的意见

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 的有关要求,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专项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回复:本轮规划设置有“益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环境影响评价”专题,正准备报市生态环境局评审。

2、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对﹤湖南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规划(2021-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湘环评函﹝202123号)要求,对该规划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完善。

回复:编制单位已根据专项规划修改砂石土矿区块设置。

3、廖家坪水库位于水源保护地,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开采。

回复:由矿山企业与水库管理机构协调,退出与保护区重叠区域。

4、滑板溪锑矿等锑矿的开采,结合考虑锑矿环境容量超标的问题。

 回复:锑矿为益阳市传统优势矿种,属鼓励开采矿种,但应当严格控制在环保达标的情况下开采。

5、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统筹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和矿山资源开发的关系。

回复:规划自始至终统筹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和矿山资源开发的关系。

6、科学设置禁止开采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61条规定:禁止在长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因此须将水土流失严重的以上区域设为禁采区域。

回复:将水土流失严重的以上区域列入禁止开采区。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7条规定: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因此在以上区域取土、挖砂、采石为禁止性行为。

回复:将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列入禁止开采区。

8、“严禁矿产资源开发破坏生态公益林、永久基本农田”改为“严禁矿产资源开发破坏生态公益林、永久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地”。

回复:将生态公益林、永久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地列入禁止开采区。

9、拟设置的开采规划区块,不能与我市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国家级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重叠。

回复:将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国家级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列入禁止开采区。

10、《益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与上位规划及各类规划不能发生冲突。

回复:增加规划协调衔接。

11、做好与各项专项规划的衔接。如《益阳港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

回复:增加规划协调衔接。

12、规划文本专栏排序问题。

回复:已按听证意见修改。

13、规划文本矿山治理资金、治理面积、矿山生态修复资金及生态修复面积需重新核实。

回复:对矿山治理资金、治理面积、矿山生态修复资金及生态修复面积重新核实。

14、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发展旅游,转变经济发展模式,促进矿山工作人员再就业保护矿产地质遗迹,弘扬工业文明和矿业文化。

回复:文本中增加利用矿产资源发展旅游内容。

15、《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砂石土矿专项整治的通知》(湘自资发﹝202142号)第3条:“科学合理优化专项规划。各地要按照‘科学化、减量化、规模化、绿色化’原则和从严从紧的要求,对所有规划区块进行全面梳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区块,报省自然资源厅予以剔除。长沙市、湘潭市全境,株洲市市辖区,岳阳市汨罗市、湘阴县、岳阳县以为其他县市区与市州中心城区开发边界毗邻的乡镇(含街道),新设开采规划区块应调整砂石土矿开发规模,原则上达到100万吨/年;其他地区开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万吨/年(砖瓦用页岩类矿产除外)。”建议第四轮矿规中砖瓦用页岩矿最低生产规模定为10万吨/年更合理。

回复:修改相关内容为砖瓦用页岩矿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万吨/年,最低生产规模定为10万吨/年。

16、文本P22页第①资源产业基地第5栏,主要龙头企业中建议增加:湖南华信陶粒科技有限公司。

回复:增加湖南华信陶粒科技有限公司。

17、益阳市第四轮矿规需按照《益阳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成果要求指南》提交矢量成果及文本成果,纳入“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管理。

回复:按要求提交。

18P41-规划文本体现《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内容,及年度验收,分期验收,关闭验收。

回复:已按听证意见修改。

19P42-绿色矿山达标情况用最新进展数据。

回复:已按听证意见修改。

20、生态保护修复方面,按湘自资办发﹝202139号文件修改增加。

回复:已按听证意见修改。

21P48-地质灾害点应为地质灾害隐患点。

回复:已按听证意见修改。

二、部分采纳的意见

1、拟设置的开采规划区块不能位于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天然保护林、生态公益林、商品林,需要进一步核对。

回复:拟设置的开采规划区块跟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天然保护林、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开采数据进一步核对。

益阳市本轮拟新设的一、二类矿产开采规划区块未占用国家级公益林,部分开采规划区块占用国家级公益林。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规定:“一、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四)建设项目类型界定:5.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以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为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符合上述内容的开采规划区块经审批后可以使用有关林地。

三、未采纳的意见

1、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砂石骨料行业规范条件﹥的通知》(湘经信原材料﹝201810号)规定:“新建、改建机制砂石骨料项目生产规模不低于60t/年;对综合利用尾矿、废石、工业和建筑等废弃物生产砂石骨料,其生产规模可适当放宽。新建项目其矿山资源储量服务年限应不低于10年”,建议益阳市第四轮矿规将建筑石料类最低生产规模调整为60万吨/年。

回复: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推进砂石土矿专项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6号)文件规定:新设砂石土矿山最低生产规模不低于30万吨。

2、矿种类别上应列入建筑用砂矿种。

回复:根据矿种分类标准,无建筑用砂矿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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