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统一登记宣传知识
1、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明确了总体目标是:2015年底,完成各级政府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2016年底,初步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基本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2017年底,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2020年底,形成政事政企事企分开、管理规范、运行有序、便民高效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制机制。
2、什么是不动产登记机构,我省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行政内设机构和不动产登记中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部门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不动产登记中心是受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工作。
省编办在湘编办〔2015〕14号中明确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各市、县(市)政府也明确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为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3、不动产登记是不是强制登记?
答:《暂行条例》依据《物权法》的规定,采取的是依申请登记原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依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嘱托登记为例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登记,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能主动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对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和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做了规定。《暂行条例》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要求对不动产权利进行强制登记。但如果权利人不登记,其不动产交易安全将受到严重影响,也容易发生权属纠纷。
4、以何种形式向社会告知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答:地方人民政府应发布通告,向社会公告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同时公告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间;实施统一登记区域;不动产登记机构、承办机构;登记权利类型;受理不动产登记地址;咨询电话,以及相关事项等。
5、不动产统一登记对普通民众有何好处?
答: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6、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
7、不动产登记,哪些登记需要双方申请,哪些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是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是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是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是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是申请更正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况以外的,均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8、哪些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答: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9、原有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损害等,如何换发、补发?
答: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破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不动产权利人提出补发申请的,应当在公开媒体上刊发遗失、灭失声明,不动产登记机构方可补发。
11、在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时,哪些权利应一并申请办理?
答: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一并办理登记;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办理登记。
12、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不动产登记的内容是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包括:(1)、不动产的自然属性。如:面积、空间、用途等。(2)、不动产权利归属。如权利人是谁,权利来源是什么,以及权利的期限等。(3)、不动产权利的变化情况。如变更了权利人等。
13、新证与老证有什么不同?
新证与老证的区别,大致可以归纳为四点:
一是,证书变了。现在的证书统一为:《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是,现在的证书上,增加了一个二维码,作为存储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标识。只要扫描证书上的二维码,就可以立即获取不动产权证的编号、不动产单元号码等相关信息。三是,证书上既有土地信息,也有房屋信息,内容比原来多得多,更细。比如,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上的图纸就有两张,一张是宗地图,反映的是土地的界址、界线、邻宗地等信息;另一张是房屋平面图,反映的是建筑物、构筑物在宗地上的具体位置。
14、不动产登记有什么好处?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发生效力的前提。例如,甲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乙,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成立就发生效力,但如果不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甲。只有登记了,不动产登记簿上甲的名字变更为乙的名字,在法律上讲,房屋才属于乙,是乙的财产。所以,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和体现。依法进行的物权公示,具有社会公信力。经过不动产登记,能够更好地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15、不动产统一登记,如何体现统一?
不动产统一登记,“统一”二字体现在四个方面:
(1)、登记机构统一 (2)、簿册证书统一 (3)、登记依据统一 (4)、信息平台统一。
16、房、地是否可以单独登记?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有建筑物的宗地,必须是土地、房屋都经过依法审批后,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7、听说登记的权利受法律保护,那么继承房屋也必须登记吗?
经过登记机构依法登记的权利,肯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利必须在登记之后才拥有。比如说,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不登记也有效力。但是,如果继承的房屋要出卖,就必须先登记到继承人的名下后,才能过户。
18、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证书》各有什么作用?
不动产登记簿,它反应的是不动产的状态以及不动产的各种权利变动,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簿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
《不动产权证书》,它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不动产权证书是保管在权利人手中的,它是表明权利归属的一种证明。
19、登记机关是否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登记机关完全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原因是:现实生活中,不少原权利人怠于申请注销登记,而登记簿上记载的仍然是原权利人,与实际的权利状态不符,不仅容易造成登记簿管理上的混乱,还可能影响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依职权直接进行注销登记。
20、监护人能处理未成年人的房屋财产吗?
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就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可以处理未成年人的房屋财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屋而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供他(她)与未成年人的身份关系的证明,还要提供他(她)处分房屋行为是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21、什么时候可以撤回不动产登记申请?
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的这段时间里,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登簿之后,不动产物权就已经成立,是不能撤回不动产登记申请的。
22、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房屋所有权就自动转移了吗?
依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无论是否办理不动产登记,都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
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之后的法律效力与办理不动产登记产生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合同生效不等于所有权变动,只有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23、为防止房地产开发商“一房多卖”,购买预售商品房以后应该怎么办?
为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买房人可以要求预售人一起前往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预告登记。如果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也可以单方面申请预告登记。
24、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程序主要包括四个环节,即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簿之后就可制证,证件出来后,向权利人颁发证书,所以有的人把颁证说成是登记程序的最后环节。
25、不动产登记信息可以随意查询吗?
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一般来说,不动产权利人、与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另外,司法部门需要查询权利人的不动产信息时,也是可以查询的,但必须提供查询目的和查询的证件,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登记资料,以及查询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泄露查询资料的,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哪些情况下应该申请不动产登记?
需要不动产登记的情形有很多,以房地产登记内容为例,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登记。
(1)、单位的名称、个人的姓名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2)、土地用途经过批准发生改变,可以申请用途变更登记。
(3)、房屋及其土地的买卖、交换、赠与,权利人发生变化,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4)、利用房地产物权作为担保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可以申请抵押登记。
(5)、发现自己的权利登记有误,或者有依据证明他人的权利登记有误且对自己的权利产生利害关系,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6)、有依据证明他人的权利登记有误且对自己的权利产生利害关系,而他人不配合申请更正登记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7)、房地产灭失或房地产权利人放弃使用权和所有权,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8)、购买房地产,但暂时还不能进行房地产转移登记,为防止自身权利受到损害,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27、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总体安排
从2014年开始,力争1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各级职责整合和基础制度建设;2年左右时间逐步衔接过渡,统一规范实施;3年左右时间全面建立并完善各项制度;4年左右时间建立有效运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即:2014年基本完成各级职责整合,建立基础性制度;2015年健全配套制度,平稳有序实施;2016年全面形成制度体系,正常有效运行;2017年实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
28、要想掌握不动产登记知识,应该学习哪些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法律有:《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
2、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行政法规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
3、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规章有:《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
29、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吗?
我国《物权法》、《担保法》都明确规定宅基地不能抵押。原因有三:
一是,宅基地使用权是有限的权利。因为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村民无偿取得,村民可以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方便生产生活,除此处,村民在利用宅基地方面没有其他处分权利。
二是,如果允许宅基地抵押,一旦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难于实现抵押权。因为实现抵押权的最终形式是使用权转让。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其他人不能也不允许成为宅基地使用权人。
三是,宅基地是村民生产生活的基本保障,村民不能失去宅基地。抵押权的实现,意味着抵押人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的丧失,如果村民没有了宅基地和房屋,既扰乱了生产生活,也影响了社会稳定。
30、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宅基地不能继承。原因是,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既然没有所有权,宅基地就不属于村民“合法财产”,因此不能继承。但是,村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村民的合法财产,是可以继承的。由于继承房屋而相应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这是允许的。如果村民没有宅基地,而符合申请宅基地的,因继承房屋而取得了宅基地的,可以不再批准宅基地。取得一处宅基地后,因继承房屋而又取得宅基地的,不能视为一户多基。当继承的房屋灭失时,村委会可以依法按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如果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而取得农村宅基地,当继承的房屋灭失时,村委会应当依法按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
31、“小产权房”能否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按照《物权法》的要求,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可能登记不合法的内容。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小产权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从诞生之日起就没有取得合法的身份,将其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没有依据的。所以“小产权房”不可能准予登记。
近年来,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国务院先后三令五申,明确指出小产权房建设是违法的,不得登记发证。希望广大群众不要购买小产权房,以免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