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6-11-17 00:00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

第一项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一)申请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  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  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  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二)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1)土改时期颁发给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证照或土改时档案清册;

2)合作化时期或者四固定时,确定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决议、决定和其他证明文件;

3)农民集体之间调整土地所有权达成的协议、合同或乡镇、区县(市)调整集体土地的批准文件;

4)乡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占用集体土地的证明文件;

5)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调解书;

6)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对土地所有权争议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7)能证明土地所有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集体林权证。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界址点坐标;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进入审核环节,由初审人员在益阳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由登记申请人在不动产所在村集体分别进行15个工作日公告。

(五)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10/

(六)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

二、变更登记

(一)申请主体

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二)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10/

(六)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

三、转移登记

(一)申请主体

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二)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合同;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10/

(六)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

四、注销登记

(一)申请主体

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二)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三)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第二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一)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二)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10/本,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六)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

二、变更登记

(一)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二)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与测绘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结婚证、离婚证、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等材料;

5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10/本,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六)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

三、转移登记

(一)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转让方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申请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以下材料;

    ①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②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③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结婚证等婚姻关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④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⑤ 继承人已死亡,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⑥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⑦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⑧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10/本,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土地交易服务费:单位按成交额的0.9‰,低于1800元的按1800元计;个人按720/宗。

(六)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发改价[2016]147号。

四、注销登记

(一)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申请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第三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一)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二)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4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符合规划的材料,复印件需加盖益阳市城建档案馆公章;规划部门竣工验收日期在201041日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需提供市局执法支队验收意见;

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复印件需加盖益阳市城建档案馆公章;

7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坐标、房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与测绘成果;

8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9  以上项目需一次性登记到户且超过20户的还应提供规定格式的分户明细表(电子表格数据);

   10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住宅登记费:35/套;非住宅登记费:260/套。

(六)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

二、变更登记

(一)申请主体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二)申请材料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宗地图、界址点坐标、房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与测绘成果;

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外,还需提交: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含婚内更名)的,还应提交结婚证。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住宅登记费:35/套;非住宅登记费:260/套;

(六)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

三、转移登记

(一)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宗地图、界址点坐标、房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与测绘成果;

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参照第二项的转移登记中相应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材料;夫妻房产分割的,还需提交婚内(离婚)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及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复印件(校验原件);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6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7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8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9  以上项目如批次受理20户以上的还应提交规定格式的分户明细表(电子表格数据);
10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单户)

()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多户)

()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住宅登记费:35/套;非住宅登记费:260/套;

土地交易服务费:单位按成交额的0.9‰,低于1800元的按1800元计;个人按720/宗,分户的住宅按90/户、非住宅按180/户计收。

(六)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湘发改价服[2016]147号。

四、注销登记

(一)申请主体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第四项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一)申请主体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二)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资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4  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进入审核环节,由初审人员在益阳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由登记申请人在不动产所在地分别进行15个工作日公告。

(五)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10/本。

(六)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

二、变更登记

(一)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10/本。

(六)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

三、转移登记

(一)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转让方、受让方共同申请,转让方须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受让方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继承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决定书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参照第二项的转移登记中相应规定提交材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10/本;土地交易服务费:个人按720/宗。

(六)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湘发改价服[2016]147号。

四、注销登记

(一)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第五项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一)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记载的权利人。

(二)申请材料

1、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进入审核环节,由初审人员在益阳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由登记申请人在不动产所在地分别进行15个工作日公告。

(五)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10/本;住宅登记费:35/套;非住宅登记费:260/套。

(六)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

二、变更登记

(一)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或房屋自然状况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夫妻共有财产变更的,由夫妻双方凭结婚证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10/本;住宅登记费:35/套;非住宅登记费:260/套。

(六)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

三、转移登记

(一)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行政决定书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受让方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6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7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10/本;住宅登记费:35/套;非住宅登记费:260/套;

土地交易服务费:单位按成交额的0.9‰,低于1800元的按1800元计;个人按720/宗,分户的住宅按90/户、非住宅按180/户计收。

(六)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湘发改价服[2016]147号。

四、注销登记

(一)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材料,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第六项  地役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一)申请主体

地役权首次登记应当由地役权合同中载明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地役权合同;

    5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10/本。

(六)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

二、变更登记

(一)申请主体

地役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二)申请材料

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4  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10/本。

(六)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

三、转移登记

(一)申请主体

地役权转移登记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地役权转移登记与不动产转移登记合并办理,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4 
地役权转移合同;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四)办理时限

与相关联的不动产转移登记一并办理,不单独计算办理时限。

(五)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10/本。

(六)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

四、注销登记

(一)申请主体

当事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应当由供役地、需役地双方共同申请,其他情形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4  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第七项  抵押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一)申请主体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  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  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  一区两园的工业用地抵押的,需提供管委会同意抵押的材料;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抵押权人应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具备人民币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地方政府批准的非金融机构,应持相关证照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方可。

(三)办理程序(单户)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多户预告抵押)

   (六)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纯土地抵押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

住宅抵押登记费:35/套;非住宅抵押登记费:260/套;

土地抵押交易服务费(居住用地):按成交额的0.36‰,最高收费不超过2160元,收费额低于160元的按160计收。

(八)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湘发改价服[2016]147号。

二、变更登记

(一)申请主体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一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数额的,可以由当事人一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  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  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纯土地抵押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

住宅抵押登记费:35/套;非住宅抵押登记费:260/套;

(六)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

三、转移登记

(一)申请主体

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抵押权人和该抵押权受让人。

(二)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  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纯土地抵押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

住宅抵押登记费:35/套;非住宅抵押登记费:260/套;

土地抵押交易服务费(居住用地):按成交额的0.36‰,最高收费不超过2160元,收费额低于160元的按160计收。

(六)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湘发改价服[2016]147号。

四、注销登记

(一)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持该法律文书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二)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4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为受理后即时办结。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第八项  预告登记

一、首次登记

(一)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合同的当事双方。预购商品房的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时,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二)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5  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6  楼盘信息及楼盘表;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三)办理程序(单户)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五)办理程序(多户)

(六)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变更登记

(一)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变更的申请人是发生变化的有关当事人。

(二)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4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转移登记

(一)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转移的申请人为主债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二)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继承、受遗赠的,按照本指南第二项的转移登记相应规定提交材料;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4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动产预告抵押:土地抵押交易服务费(居住用地):按成交额的0.36‰,最高收费不超过2160元,收费额低于160元的按160计收。

不动产预告转移:土地交易服务费:单位按成交额的0.9‰,低于1800元的按1800元计;个人按720/宗,分户的住宅按90/户、非住宅按180/户计收。

(六)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湘发改价服[2016]147号。

四、注销登记

(一)申请主体

申请人为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或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当事人。预告当事人协议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为合同双方当事人。

(二)申请材料

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4  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第九项  更正登记

一、依申请更正登记

(一)申请主体

依申请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不动产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为与申请更正的不动产的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1、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就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利内容、其他事项与真实状况不一致等情形申请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不动产的权利归属、权利内容、其他事项与真实状况不一致等情形申请更正登记。

(二)申请材料

申请更正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  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5  宗地图、界址点坐标、房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测绘成果;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10/本。

(六)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

二、依职权更正登记

(一)登记材料

登记机构依职权更正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1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2  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

3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程序

(三)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进入审核环节,由初审人员在益阳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15个工作日公告。

(四)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10/本。

(五)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

第十项  异议登记

一、异议登记

(一)申请主体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利害关系人。

(二)申请材料

申请异议登记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10/本。

(六)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

二、注销异议登记

(一)申请主体

注销异议登记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异议登记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

申请注销异议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4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四)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第十一项 查封登记

一、查封登记

(一)登记材料

办理查封登记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  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二)办理程序

(三)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即办。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注销查封登记

(一)登记材料

办理注销查封登记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  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3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程序

(六)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即办。

第十二项  其他登记

一、遗失补证

(一)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查询的抵押、查封情况以及登记卡、审批单、明细表等不动产发证档案资料;

4  刊发不动产权证书(证明)遗失、灭失声明的申请,载明遗失原因、申请人状况、不动产权利状况以及对遗失责任的承诺;

5  宗地图、界址点坐标、房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测绘成果;

6  企业需提供工商登记资料,股份制企业需提供股东会议决议;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补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注明“补发”字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换发、补发、注销的,原证号废止,换发、补发的新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重新编号

(二)办理程序

(三)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刊发声明期)。进入审核环节,由初审人员在益阳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刊发15个工作日的遗失、灭失声明。

(四)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10/本。

(五)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

二、换发证

(一)申请材料

申请换发证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宗地图、界址点坐标、房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测绘成果;

5  其他相关材料。

(二)办理程序

(三)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10/本。

(五)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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