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依 据 |
征收 单位 |
备 注 |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
益阳市(含资阳、赫山区)10等标准28元/m2 |
湘财综[2006]85号 |
财政 |
桃江县、南县12等标准20元/m2、安化县、大通湖区13等标准16元/m2;沅江市11等标准24元/m2 |
出让金 |
按基准地价计算工业用地不低于25%其他用地不低于40% |
国务院[1990]55号令 、省政[1994]38号令 、湘财农税[1999]28号令 |
财政 |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最高年限 |
耕地占用税 |
益阳市(含资阳32元/m2、赫山区30元/m2)占用耕地、园地 其他农用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养殖水面及渔业水域滩涂等)按占用耕地适用税额80%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
财政 |
1、占用耕地、园地(南县25元/m2、桃江县26元/m2、沅江市26元/m2、安化县25元/m2); 2、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园区税费提高20%; 3、占用基本农田税费提高50%; 4、村民建房用地减半征收。 |
耕地开垦费 |
一等(水田2.4万元/亩、旱地1.6万元/亩) 二等(水田2.2万元/亩、旱地1.4万元/亩) 三等(水田2万元/亩、旱地1.2万元/亩) 四等(水田1.6万元/亩、旱地1万元/亩)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47号) |
财政 |
1、本征收标准将水浇地归入旱地; 2、占用国有农场、林地、牧场的耕地,执行邻近县市区征收标准; 3、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同区域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1.2倍征收; 4、占用专业菜地的按邻近水田的征收标准征收。 |
水土保持费 |
按生产建设占用面积1.5元/m2 |
湘价费[2006]145号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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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 |
以年为单位收取,按基准地价的2% |
湘财农税字[1999]28号 |
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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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成交价的4% |
国务院[1997]224号令 |
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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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 |
按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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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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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营业税及附加 |
(房价+地价)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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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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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
证书5元/本,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合同)按总金额0.5% |
财税[2006]162号 |
地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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