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书记,在永久基本农田违法栽树,影响民生
  • 来信标题: 乡村振兴书记,在永久基本农田违法栽树,影响民生
  • 来信时间: 2024-06-06 19:43:37
  • 来信内容:
      尊敬的领导:
      我是安化县黄花溪村民罗建信之子罗特,冒昧打扰!事件已向多个部门领导反馈,但至今仍未得到解决,在此恳切地拜请相关领导予以解决,期盼着!
      事由如下:
      1. 安化县林业局谢苏,曾作为驻黄花溪村的脱贫攻坚书记,在永久基本农田里栽树。我母亲曾就此向洞市林场干部王旺斌反馈,王干部表示他承诺只栽 1 至 2 年。
      2. 谢书记所栽的树已长达 10 年之久,这 10 年间,我们家人多次向洞市林场领导和黄花溪村委汇报,树长得太高已超过房子,树枝伸到走廊且树叶落在瓦片上导致房子漏水,希望其能考虑民生,修剪树枝或移走挡在我家正门口的树,但至今未得到处理。
      3. 2022 年,我亲自打电话给谢书记,非常尊重地请他帮忙处理并考虑我家情况,他当时态度亲和,表示已在想办法且承诺会在今明两年内一定处理好,打电话时虽无其他证据,但当时有人证在场。
      4. 2023 年上半年我再次联系谢书记,我态度良好,他也表示理解,电话中他再次承诺 2023 年一定会处理。下半年约 11 月左右,我母亲再次致电谢书记沟通,此时我们有些许不满,我开始收集证据并进行通话录音,他表示会处理好,如果不处理,我母亲会在 4 月 1 日前砍掉挡在我家正门口的树,他同意。
      5. 2023 年 12 月 30 日,我加了谢书记微信,从各个角度实地拍摄挡在我家门口的树并发送给他,明确告知其严重影响了我家生活。
      6. 2023 年 11 月 26 日(农历),我再次通过微信询问谢书记解决办法想的如何,他未予理睬,我便生气了,明确告知他如果 2023 年年底(农历)得不到准确回复,我要实名反馈他的不作为,还明确告知他若不处理我会请人砍树,且因此产生的人力、物力等费用需由他赔偿。
      7. 2023 年 12 月、2024 年 2 月、3 月左右,我分三次向益阳市政务热线 12345 反馈,均由江南政府工作人员王宏伟回复,电话中我明确提出若谢书记拒不处理挡在我家门口的树,我会砍掉,江南政府工作人员也默认(其称已给我们村支书罗功献打了不少于 10 次电话,要求他通知谢书记处理好)。
      8. 2024 年,我母亲一直有胸闷、失眠等症状,我接她到医院全面检查,状况良好,医生建议她不要多想。母亲回家后认为是门口的树导致,于是 3 月 20 日左右砍了 17 棵挡在家门口的树,还有部分受影响的树未砍。
      9. 2024 年 3 月 24 日左右,谢书记报警,我们一家非常配合,立即从株洲赶往江南派出所录口供并提交沟通材料。
      10. 2024 年 4 月左右,因谢书记是领导,当地派出所前往 3 次,电话沟通 4 次,村辅警上门 4 次,(执法大队去了 1 次,物价局去了 1 次,每次都有 4 人以上),这已严重影响我家生活,尤其是我母亲心理已难以承受。
      11. 5 月 20 日左右,我们通过安化县纪委如实反馈谢苏的情况,22 日林业局安排人员到我家回访,说是调解,由谢书记向我们家道歉,我母亲负责赔偿 3400 元。具体情况截至 6 月 6 日尚未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回复我们。
      恳请考虑:
      1. 永久基本农田方面,湖南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对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处罚力度很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树木会破坏耕作层和土壤。对于已在农田种树的,必须恢复到原本种植粮食的程度,逾期不改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 2 至 5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发文日期 2019 年 1 月 3 日)第六条明确规定,对于以前种树的,5 年内必须恢复。即 23 年 1 月 3 日前就必须整改。
      3. 《民法典》物权编第 293 条规定,我作为不动产权利人有权获得通风、采光和日照,其他相邻关系人不得阻碍我的通风和采光日照。
      4. 谢书记作为乡村振兴书记,不为民众着想,作为党的领导干部,有以权谋私、知法犯法行为,栽树也未经相关部门审批。
  • 答复部门: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回复时间: 2024-06-13 10:19:30
  • 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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