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近日,省厅结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措施》(以下简称《实施措施》),全面梳理完善居民自建房规划、用地、登记、执法等职责和机制,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进一步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体系。
《实施措施》指出
一、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要求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切合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或办法,抓好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二、严格国土空间规划管控
2023年底前,各地要完成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实现村庄规划管理依据全覆盖。严格落实“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和“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各级各类规划,纳入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管理。
三、细化建房选址与布局要求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绘制现状建设用地图,并常态化公开。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建立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双控机制,按要求做好相应坡体防护。
四、加强用地规划审批服务
新建、改(扩) 建、重建的居民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新建、改建、扩建自建房,应当符合详细规划并严格落实“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的规定,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未通过竣工验收的自建房,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推进平台共建与协同共享
进一步健全完善湖南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信息平台,与湖南省自建房综合管理平台、湖南省市县批准用地省级备案系统、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等互联互通,实现农村村民住宅的新建及改扩建申报、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共享集成。
六、强化监管执法,筑牢自建房安全防线
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加强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民自建房批后监管、日常巡查,加强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抽查、检查。将涉及居民自建房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纳入自然资源督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