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系统转变观念、运用新思维,凝心聚力助力打好发展“六仗”,“湖南自然资源”特开设“他山之石”专栏,推介各地各部门创新做法、先进经验,引导全系统学先进、争先进,以“闯创干”的精气神,奋力推动全省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本期,请看广东开展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的相关做法。
广东开展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
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开展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广东省内历史遗留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将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规定,按照“先拆后建”模式实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盘活闲置工矿废弃用地。
广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历史悠久,形成了大量历史遗留矿山。广东厅在矿山修复治理上主动作为,印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但目前仍面临自然资源要素统筹不足、推进力度不够、资金来源单一、未充分激发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等困境。
《通知》明确,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应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资金开展,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展。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梳理本地区内待修复历史遗留矿山图斑底数及新增采矿用地需求,加强本地区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工作统筹,确保每年度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不高于复垦修复为农用地的面积。
《通知》要求,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政策规定,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为农用地验收合格后,通过国土变更调查、省级核定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相关政策规定,在县域范围内挂钩建新区使用,或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广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进一步明晰了采矿用地复垦修复的操作路径,是对盘活闲置工矿废弃地资源的不断探索,是探索构建矿山生态修复市场化机制的深入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