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近日,厅安全生产委员印发《学习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等四个方面。明确分为动员部署、学习宣传教育、常态化贯彻实施三个阶段进行。
《工作方案》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工作的贯彻落实:
1.严格灾害严重煤矿安全准入。
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
2.严格非煤矿山源头管控。
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
3.分类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资源枯竭的矿山,积极引导退出。
4.实施非煤矿山整合重组。
鼓励大型矿山企业整合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推动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非煤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非煤矿山、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等整合重组,统一开采规划、生产系统和安全管理。
5.落实矿山安全管理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在行业管理、业务管理中一体推进落实矿山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6.强化安全监督检查。
推动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案件移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发现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健全重大违法违规信息公示制度、联合惩戒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发现重大隐患不处理处罚或跟踪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